两岸互免所得税年内有望实现
    2009-11-05    作者:马继鹏    来源:国际金融报
    两岸投资企业重复征税的状况有望在12月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据台湾媒体报道,两岸已就双方年底前签署全面互免所得税协议取得共识,最快明年双方即可就分配课税权、交换课税数据等展开合作。
  通过租税协议的保护,台商将握有同时向两岸申请行使双边预先订价协议(APA)权利,避免同一笔所得被两岸重复课税及查税。
  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高孔廉在日前举办的“两岸互免租税问题”座谈会上表示,避免双重课税是第四次陈江会谈的协商议题之一,不论是台商在大陆投资或是陆资来台,在两岸现行的规范下,两岸的企业都面临双重课税的情形。
  这项两岸互免所得税协议采用经合组织模板架构,课税权分配原则上遵守国际租税协议的规范。例如,所得性质为薪资、执行业务收入是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主权国,台商在大陆地区工作获取的薪水,只需向大陆缴税,台湾不再课税;但台商自大陆公司取得的退休金、养老金,课税权则归居住地所有。
  另外,权利金、股利、利息等,两岸均有一半的课税主权,例如股利总税负若为20%,两岸即各扣缴10%。至于不动产或证券买卖的交易所得,则由所得发生地握有全部课税权。
  鑫记合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庄玉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岸协商签署避免双重课税,既可以消除双方现行法令不合理的障碍,吸引台商资金回台与上市,也有利于两岸的相互投资,促进经贸关系的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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