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5日起,投资者就可以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通创业板投资交易的手续。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分别配套规则——《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和《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全文见C3),并都将在本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公布的规定没有实质性改动。申请投资创业板仍然按照申请者的股票交易经验是否满两年为界,采取不同的开通程序,以加强风险提示。 不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虽然从本月15日起,合格投资者就能够到证券公司办理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资格,但创业板前期准备工作至少还需1到2个月才能完成,因此投资者不用扎堆去开办,而且具体每一家证券公司哪天开始受理还要看公司的准备情况。 另外,深交所还将发布操作指引,给证券公司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以具体指导。 据悉,《暂行规定》及其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06条。相关意见主要集中于具体操作环节,如明确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市场、明确对风险揭示书签署及办理的具体要求、制定统一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标准等。 据介绍,修改过程中对其中大部分意见,通过修改规则或纳入后续安排的方式给予了采纳,但对于个别建议,如增加对投资者资金门槛要求、延长交易经验年限、认为投资者无须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由于在起草规定时已经做过充分论证,就未予采纳。 在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收到针对《实施办法》的反馈意见72条,最后归纳为31条意见,其中全部采纳及部分采纳意见25条(占比81%)。 根据意见反馈,深交所对《实施办法》修改三条。
一是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交易所”含义,将第五条明确交易经验和交易所的表述,改为“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二是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增强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监督。对第六条的内容作了补充,改为“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三是文字描述与规则保持一致。第十六条略作文字调整,“…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此外,对于反馈意见中涉及适当性管理实施的具体操作细节问题,深交所拟在相关业务指引中作出规定,具体指导证券公司完善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主要涉及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细化证券公司受理客户开通申请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二是详细规定各种情形下,交易经验的计算口径,如有效证券品种及范围,以及新股认购、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非交易过户等,同时明确证券公司及投资者对交易经验的查询方式;三是规定风险揭示书签署及开通交易的详细流程,说明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办法;四是明确对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做好创业板规则宣传、认真处理客户咨询及投诉等工作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