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资入台:首批开放百项目
    2009-07-01    马继鹏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台湾当局经济主管部门6月30日下午宣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和“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生效,即日起受理陆资来台投资申请。至此,大陆企业期待已久的陆资入台细则“破茧”。据悉,首批开放陆资来台投资项目有100项,包括制造业64项、服务业25项、公共建设11项。
  根据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须事先取得台当局经济主管部门的许可,方能来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大陆地区的营利事业,也须事先取得许可才能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关于陆资定义,台湾经济主管尹启铭指出,大陆资本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30%,或其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将被视为陆资;大陆企业投资台湾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票,单次或累计投资股份在10%以上的,将被视为直接投资。二者都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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