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自6月1日启用。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今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13日已经公布,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据悉,《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求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记者从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解到,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共分为5大类:餐馆(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其中餐馆又按经营面积分为特大型(3000㎡以上)、大型(500—3000㎡)、中型(150—500㎡)、小型(150㎡以下)4类。《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注明经营单位所属类别。 另据了解,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不要求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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