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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0 作者:潘圣韬 杨晶 来源: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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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日前公布,明确界定了经纪人是券商代理人,而非券商员工或居间人。因此,尽管《暂行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券商采用经纪人模式开展营销活动,但在业内经纪人模式并不统一的现状下,上述新规的出台必然造成券商“几家欢喜几家愁”的局面。 在《暂行规定》出台之前,证券经纪人的角色定位始终没有得以明确,业内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经纪人管理模式:“委托制”与“员工制”。“委托制”因为经营成本较低,被大多数券商所采纳,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公司与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另有一些券商为了保持营销队伍的稳定性,注重业务的存续发展,将营销人员全部纳入员工体系,证券公司与经纪人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看,两种模式各有所长,也是《暂行规定》出台前经纪人管理的两种主流模式。 但新规最终将证券经纪人定性为“券商代理人”后,采取不同模式的券商目前面临着截然不同的境遇。 “我们实际上一直都在做这方面的准备工作。很早之前按照645号文的要求,我们对相关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以及系统就做过相应的完善,这次的《暂行规定》和645号文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所以我们现在该做的基本已经准备就绪了。”某“委托制”券商内部人士表示。 事实上,由于此次《暂行规定》与其原来的经纪人体制建设较为吻合,“委托制”券商也在新规公布后显得较为轻松。“只要证监局那边接到证监会的一些通知,或者相关的检查指引等东西,那么我们就可以立即申请进行现场核查了。公司目标在4月13号制度实施之前能够完成这个检查。可以这么说吧,我们现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华南某券商人士透露。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员工制”券商普遍感到不小的压力。某知名券商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尽管公司将经纪人“员工化”的做法与新规并不冲突,但当其他竞争对手都是采用另一种模式时,公司各方面的压力还是蛮大的。“而且这还不像一个单纯的业务那么简单,作为一个重要的制度,我们也需要仔细研究和考虑。” 不过也有一些相同处境的券商反应较为积极,他们表示会考虑建立经纪人的相关制度,然后重新招聘,组建新的经纪人队伍。 虽然《暂行规定》的颁布使得“委托制”有些占得先机的意味,但对立足于建立经纪人制度的券商来说,积极筹备完成监管部门的审核才是他们的首要任务。从记者了解的情况看,《暂行规定》公布后,券商对经纪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高度重视是空前的。安徽的一位券商经纪业务人士告诉记者,公司专门针对经纪人的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已经启动,将按照《暂行规定》进行梳理、完善,预计上半年能够投入实际运行。一家驻地江浙地区的券商人士也表示,按照日前的规定,公司现在开始对原有的经纪人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其中技术支持系统的完善成为关键,公司力争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尽早向当地证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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