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隐现文艺圈“潜规则”
    2009-02-18    作者: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一部曾经热播的电视剧《警中警》引起一桩纠纷——该剧涉嫌侵犯衡阳作家廖清生的著作权。2月10日,廖清生状告黑龙江省公安厅陈春山、湖南电视台以及山东省两家影视公司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廖清生向4被告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20万元,并支付12万元律师费的要求。据悉,这一纠纷自2006年来已数度对簿公堂,而此次尤为关键。其后将有多家省级卫视面临诉讼之苦。

联合摄制电视剧

    据该案件的原告、湖南省衡阳市作家子非鱼(笔名,原名廖清生)介绍,2001年11月,廖清生应邀到长沙市公安局督察队体验生活。
    2002年春,他开始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长沙市公安局优秀督察虢长服为原型创作了《警中警》小说和20集电视连续剧《警中警》文学剧本。
    2002年4月,廖清生与当时正在湖南电视台电视连续剧《9·1绝案》剧组工作的傅乐签订了一份20集电视剧《警中警》合作意向书。为表明身份,傅乐出示了“湖南电视台卫视频道24集电视剧‘9·1绝案摄制组制片主任’”的名片。同年7月,傅乐以《警中警》摄制组制片人名义(甲方)与廖清生(乙方)签订了《剧本协议书》。
    双方约定:廖清生将该剧本交给甲方,甲方有改编权和摄制权。甲方有权在两年内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联合摄制该电视剧及决定该剧的主创人员,乙方不予干涉。乙方则享有该剧的署名权。电视文学剧本署名权由乙方独享,编剧署名权乙方居首位。协议书还确认廖清生独享该剧的电视文学剧本出版发行权等相关权利,并约定甲方按每集8000元付给廖清生费用,共计16万元。
    湖南电视台在得到子非鱼的剧本后,邀请黑龙江省公安厅陈春山、子非鱼等人一起研究修改剧本。此后,湖南电视台就《警中警》电视剧摄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2003年3月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出了广发编字(2003)157号批复,许可湖南电视台摄制20集电视剧。《警中警》编剧为陈春山、子非鱼等。同年3月19日,湖南电视台与山东三冠影视电视实业公司、湖南省公安厅决定联合摄制20集电视剧《警中警》,并签订了一份“联合摄制20集电视剧《警中警》协议书”。
    2003年11月,该剧在长沙和济南同时开机摄制。2004年3月摄制完毕。之后,该剧先后在全国各个省市电视台播出。

始末

    廖清生在接受采访时称,他是在湖南衡阳看到这个电视剧后,发现它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原因是,自己独创了《警中警》小说和电视剧文学剧本,该剧的原创编剧唯他一人。但电视剧的片尾字幕却为“原创编剧陈春山(执笔)、子非鱼、黄兰兰”。其二,在2002年7月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子非鱼享有该剧的署名权,电视文学剧本署名权由原告独享,编剧署名权原告居于首位。在后来湖南电视台组织的改编中,他也起了主要作用。但是该剧的片头字幕显示编剧人时,却没有自己的名字。
    他的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万里认为,对方剽窃了子非鱼《警中警》电视文学原创剧本,侵犯了原告的原作品著作权、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警中警》小说作品的著作权。罗万里称,《警中警》的原创编剧只有子非鱼,而在这部电视剧的片尾字幕显示有三个人,陈春山成了执笔人。《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该剧的编剧之一——陈春山则指出其中经过并非廖清生所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警中警》剧本(以下称“陈剧本”)是他和张辉力合作的作品,绝非是从廖清生创作的《警中警》(以下称“廖剧本”)改编或修改而来。
    在其博客中,陈说,2002年夏,在全国督察处长会议上,湖南省公安厅督察处李钢处长与黑龙江省公安厅督察处处长刘国庆谈到李正在抓一部反映督察题材的电视剧,但感觉手头两个剧本质量都不行。
    刘国庆向李钢推荐了陈春山。双方多次沟通后,他写了一个剧本大纲。获得认同情况后,湖南省公安厅出函,借陈春山到长沙创作《警中警》。
    2002年11月下旬,他到了长沙,由湖南省厅督察处和制片人傅乐安排食宿。经过几天思考后,他向李处长和傅乐表示,廖清生提供的剧本大纲没有借鉴的价值,应另起炉灶。后来之所以在以后的编剧署名时将廖清生的名字列在自己后面,是因为其他人所做工作导致。之后,他与傅乐签了创作协议。这个剧本创作协议约定了自己完成的期限和应得的稿费,并付了他1.6万元定金。
    陈春山称,长沙创作的两个多月时间中,既未参照廖清生的剧本,更未与其商讨过剧本创作细节,自己并不知道向广电总局申报立项的文件和批复。直到《警中警》开拍以后才得知,申报名单上编剧为陈春山、廖清生、黄兰兰。
    陈春山说,自己在独立创作完成“陈剧本”剧本后,于2003年1月20日,湖南省公安厅和《警中警》摄制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廖某、黄某、陈春山3位作家的3个剧本进行了研讨。他创作的“陈剧本”得到专家的认可,决定以此进行摄制。但后来投资人践约,湖南台暂无资金投拍该剧,傅乐无法履行创作协议。而山东三冠影视公司总编辑、自己在中戏的同学张辉力得知该剧本摄制有困难后,决定投资与湖南电视台和省公安厅合作摄制这部剧。三家联合拍摄协议中写道:“三方同意采用湖南公安厅组织创作(陈春山同志撰写)的剧本拍摄该剧。”
    后经与李钢和傅乐商谈,张辉力代表三冠影视公司同意支付在湖南省公安厅李钢和湖南台制片人傅乐组织创作剧本时投入的前期费用,计8万元,作为剧本项目转移的费用。随即,三冠影视公司又与陈春山签订了创作剧本的协议。他在收到三冠影视公司的定金后,退还了傅乐的定金1.6万元。至此,陈春山与傅乐签订的创作协议因傅乐违约而解除。尔后,陈春山应邀与张辉力创作了《警中警》第二稿、第三稿剧本。从《警中警》第一稿到第三稿,与“廖剧本”风马牛不相及,两者相同的只是剧名和题材。

状告侵权

    然而,这一纠纷在廖清生与陈春山对簿公堂之前,却是以廖清生起诉湖南电视台未支付剧本改编权和摄制权转让费开始的。2006年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焦点集中在《警中警》电视剧是否基于廖清生的剧本改编和修改摄制而成;受让《警中警》文学剧本改编权、摄制权的主体是被告湖南电视台,还是傅乐个人?
    2006年5月9日,长沙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湖南电视台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材料及最终完成的剧集中均将原告列为编剧的事实,认定该电视剧所采用剧本与原告廖清生所创作的剧本的关联性。并认定受让《警中警》文学剧本改编权、摄制权的主体是湖南电视台。因此须支付廖清生剧本改编权和摄制权转让费16万元。
    湖南电视台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2008年10月6日,廖清生向长沙市中级法院起诉陈春山、湖南电视台、山东省三冠电影电视实业公司、山东省辉煌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整体剽窃了原告原创的《警中警》电视文学剧本,侵犯原告的原作品著作权;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并在所有播放过《警中警》的电视台和刊登过侵权信息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系列诉讼凸显法律空缺

    廖清生的代理律师罗万里、罗淳等人认为,该案暴露出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有若干瑕疵和不足。例如:认定剽窃(抄袭)的一般原则或标准是什么?该标准应由谁制定?罗万里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是思想。而如何具体界定剽窃、抄袭,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范性标准。按照通常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从实质上看,剽窃或抄袭就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的“据为己有”。目前,文化界的剽窃或抄袭不是简单的照抄别人的作品,而是采用“揉碎重组”式或搅拌式的方法,进行实质性的抄袭。这个情况,也被称为“现代解构性的抄袭”。毫无疑问,这给是否剽窃或抄袭的司法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需要某个标准或原则性的判断依据,司法上才能保持它应有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罗万里、罗淳表示,文化体制改革与体制外文化作者的权益保护值得关注。自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其目标之一是建设文化市场。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文化体制改革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不能否认的是:文化市场体系改革和发育相对迟缓,体制内的文化人因为“体制性松绑”和政策推动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享受了转轨时期体制内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好处。而体制外作者唯一的期盼就是希望通过市场让自己的作品获取效益。如果文化市场机制建立不起来,版权的交易就不会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
    这些体制外的作者往往出身“低微”,有的人生活非常贫困。他们是文化界的“弱势者”、“草根族”,往往以放弃报酬和低价出售版权来得到出头露脸的机会。加快建设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文化市场,是对他们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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