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日前就《办法》的详细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金融企业仍存在短期行为
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孙晓霞:经过多年的实践,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制度日趋完善。但是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包括中央金融企业经营行为的引导力度依然不够,金融企业重视当期利润目标和薪酬,却忽视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培养,存在短期行为。为了引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尤其是中央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套对金融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运营质量、诊断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金融企业高效营运的绩效评价体系。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孙晓霞:绩效评价结果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和成长性的综合反映,可以为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金融企业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从财务管理角度看,对金融企业开展绩效评价的作用一是诊断问题,揭示风险,实施有效财务监督。二是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支撑。三是为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提供依据。此外,金融企业内部也可以运用绩效评价手段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管。
评价重点放在收益类指标
问:绩效评价体系是否科学关键在于评价指标及其权数的设定,《办法》在选择评价指标及其权数时,是如何考虑和确定的?
孙晓霞: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关键是评价指标的设定,评价指标并不在多,但要体现财政财务监管的特点。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应放在收益类指标,同时兼顾能够反映风险控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绩效评价指标设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评价指标与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财务指标尽可能保持一致。二是评价指标与新会计准则的指标体系保持一致。三是评价指标应充分反映行业的特点。四是评价指标要与行业监管部门的指标有机结合起来。五是评价指标要切实可行。
问:各评价指标权数是如何确定的?
孙晓霞:考虑到各评价指标所占权数对评价结果也有直接影响,在设定指标权数时,站在财政部门财务监管的角度,总体上把握“侧重收益类指标、兼顾风险控制指标”的原则,先按盈利能力状况、经营增长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从大到小依次确定各大类指标的权重,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占30%至60%,经营增长指标占25%至40%,资产质量指标占15%至25%,偿付能力指标占15%至25%。 在每一大类指标里,按各分项指标的重要性及其引导功能分别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数,并以金融企业2006年度、2007年度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基础,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得分进行了反复测算,通过对比测算结果相应调整并最终确定了各项评价指标的权数。
《办法》将做进一步推广
问:在进一步推行《办法》的工作方面有何计划?
孙晓霞:一是起草绩效评价工作操作流程。考虑到绩效评价结果将对金融企业的目标考核、结构调整、发展规划,以及金融企业的薪酬管理、股权激励机制、年金制度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办法》施行过程中,无论是采集数据测算行业标准值,还是绩效评价结果的形成,务必严谨、客观和公正。为此,正在起草绩效评价工作操作流程,以确保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稳妥推行。 二是开展业务培训。 三是组织开展2008年度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在完成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工作后,将分行业测算,并于今年6月30日前发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标准值;计算确定中央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各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并对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