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遭遇飞机故障受损谁来负责?
    2009-01-09    作者:李鸿光 周凯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上海市民姜先生等3个家庭参加招商局上海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组织的“澳大利亚、新西兰11日游”。回程时,因飞机故障,姜先生等人自行购买了新西兰航空公司的机票飞回上海。回国后,11名游客分别到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实现的行程旅游费,额外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和适当承担未达到服务标准赔偿每人人民币2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姜先生等11名游客的起诉均不予支持;另准旅行社补偿11名游客各人民币500元(含旅行社应退回的65.5澳元/人费用)。
    旅程第十天,按计划,11名游客应搭乘早上6时30分澳洲航空公司的航班,由新西兰的奥克兰飞往墨尔本。团队抵达机场后,却被告知航班因机械故障取消。澳洲航空公司即安排游客乘坐另一航班,于13时25分由奥克兰起飞先抵达悉尼,再在当晚20时由悉尼转机飞往墨尔本。次日上午,再按原定航班返回上海。
    11名游客不认同旅行社安排,双方产生意见分歧。当天早上7时25分,11名游客以1542元纽币(新西兰币种),购买了新西兰航空公司当晚23时30分飞往香港的机票,并于当天上午9时许,入住奥克兰机场中心酒店休息。抵达香港后,再以2321元港币购买了港龙航空公司的机票返回上海。
    11名游客诉称,出国旅游前旅行社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出团通知书。当因航班取消造成旅游受阻时,旅行社告知游客旅游行程结束。游客认为旅行社没有按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航班被取消后,当天没有从奥克兰直达墨尔本的飞机,旅行社随即安排游客先飞往悉尼再转飞墨尔本,这不影响第二天返回上海的航班,也是当时唯一的选择,更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但11名游客提出旅途劳累,一定要当天从奥克兰飞香港转回上海。旅行社认为,涉及第11天的11名游客未旅游的收费项目及其他费用,折合人民币500元/人可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11名游客虽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但出团通知中注明:团体机票不得签转、改期或退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有权改变及缩短行程;如遇客人临时中途更改或取消住宿、景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不予退款;凡参加该旅行团的人员,均视为已认可上述说明。收到出团通知并接受,可视为双方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当原定航班被取消后,游客应当按照出团通知的约定,遵从旅行社的安排。
    而11名游客诉称从奥克兰经悉尼到墨尔本时间长,旅途劳累只得自行购票回上海。实际上澳洲航空公司安排的转机,在当晚21时30分就能到达墨尔本,而11名游客自行购票则是在当天晚上23时30分起飞,整个晚上都在飞机上度过,次日还要经香港转机,旅途更加疲劳。因此,11名游客以路途劳累拒绝从悉尼转机的理由不能成立,从澳洲航空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领队出入海关的印鉴,证明11名游客陈述不实,从11名游客自行购票的行为看,表明了他们终止与旅行社的合同关系,根据出团通知的约定看,11名游客购票经香港返回上海及酒店餐饮费用,应自行承担。
    编后:出国旅行,遇到航班取消或类似的不可抗力比较常见,对于游客而言,最重要的是判断出旅行社是否以游客利益为重,采取了最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本案中的11名游客显然在气头上做出了既不经济也不理智的判断和选择。
    春节长假即将到来,借本案要给选择出国旅游的人们提个醒,若因不可抗力与旅行社产生不同意见,应先充分了解信息,促使旅行社提供最佳解决方案,避免产生过激反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真正遇到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游客都会受到影响,不妨共同坦然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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