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8-12-31 作者:杨晶 来源:上海证券报 |
|
|
近日,青岛辖区的证券营业部接到通知,明年1月1日起青岛将试行《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据了解,这是目前业内第一份由地方辖区出台、并直接针对经纪人管理的较完善的规定。券商人士纷纷给予高度肯定,认为这对目前经纪人的规范工作有相当积极的意义,相关规定值得其他地区借鉴,更为重要的是,这也给未来业内统一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出台做了积极的准备。 “我们前几天收到了青岛证监局的正式通知,这也是目前我们所了解到的,唯一针对经纪人管理出台如此明确规定的辖区。”记者采访多位来自全国性券商的经纪业务人士后了解到。 该套试行办法一如既往地明确了证券经纪人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所属证券经营机构总部的相关详细管理措施出台之前,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证券营销业务,券商应清退不具备从业资格的证券营销人员等事项。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提出了经纪人“注册登记”制度,对当地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联手参与券商和经纪人的管理进行明确等,这套《办法》受到了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并得到了普遍的积极肯定。 这套《办法》指出,“青岛证券业协会负责为证券经纪人办理执业信息注册登记。青岛证监局对证券经纪人执业信息注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券商招收经纪人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协会报备情况,注册该经纪人的身份、权责等信息,由协会对经纪人进行资格审查。未经注册的经纪人不得擅自开展证券营销业务。 在对券商和经纪人的管理方面,该《办法》提出的种种规定也得到了多位券商人士的肯定。券商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并报青岛证监局、青岛证券业协会备案。券商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券商应建立正常的薪酬体制,不得使用费用报销、后台返佣等方式给经纪人支付薪酬;还要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经纪人档案,以及有关证券营销业务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券商每半年还将提交一次报告,向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业协会反映经纪人的投资处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情况。 业内人士指出,证券经纪人的规范工作“应疏不应堵”。虽然在业内统一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出台前,经纪人仍不能进行证券营销,许多券商也选择了使经纪人“员工化”的规范方法,但青岛证监局的该套《办法》,选择对经纪人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给未来经纪人的发展做了很好的准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