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出台指引规范银信“联姻”
    2008-12-23    作者:李画    来源:国际金融报

  即日起,“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等作为银信理财产品推介卖点被明令禁止。昨日(12月22日 ,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下称《指引》),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

五大规定规范经营

  银监会称,《指引》科学界定信托公司与银行在客户选择、信息披露、理财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
  同时,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银行与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还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指引》规定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最后,《指引》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与控制要求,规定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对合作伙伴的选择标准;应各自建立产品研发、营销管理、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规定银行应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

促银信合作健康发展

  银监会表示,《指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在现行监管制度下,我国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股权投资,是金融创新的有效保障。通过银信合作可以实现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优势互补,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与信托公司在理财、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不仅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多元化理财需求、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而且还增加了银行非利差业务收入、促进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能力的提升,符合银行和信托公司发展战略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但同时,由于目前银信合作不断深入,既有理财产品的合作,也有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推介、账户开设等方面的合作,涉及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对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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