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中央财政按照基本标准,对西部地区负担80%、中部地区负担50%。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