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药业(000607)被诉“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原告方专利权案可谓一波三折,先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公司败诉,此后因被告方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被判相关专利无效,而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北京一中院。由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只得裁定中止该专利诉讼,待一中院判决后再恢复本案。
重庆高院裁定中止
12月16日,华立药业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0日签发的(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诉公司“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权(专利号:ZL00113134.6)一案裁定即日起中止诉讼,待本案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生效后,本案恢复诉讼。 资料显示,重庆健桥于2008年初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产品“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专利号ZL00113134.6,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提出赔偿其1元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等。 2008年7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公司败诉,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重庆健桥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8月,该专利诉讼案发生戏剧性转折。公司于8月2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来的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判定重庆健桥复方双氢青蒿素专利权全部无效,公司将此决定书作为上诉证据提交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此,重庆健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理由是:重庆健桥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已经受理该诉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一中院受理的行政诉讼将决定本案涉及专利的法律效力,是本案侵权之诉的基础,其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意义,故同意重庆健桥的申请。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待本案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生效后,本案恢复诉讼。
当期利润不受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该专利诉讼案虽未了,但公司又于2008年11月11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得知重庆健桥诉公司产品“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复方哌喹片专利权,专利号ZL98113233.2,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提出赔偿其1元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对于本次诉讼,公司表示,若本案败诉,公司将不能在国内继续生产销售“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此案已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半年报显示,公司今年上半年青蒿素及其相关产品销售13,037.25万元,毛利率24.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