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涛是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两年多来,他因家中的10万元存款变成一纸保险单而身陷多个官司之中。
“银保合作”没给他带来便利,反而让他走上了漫漫诉讼之路。日前,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因“10万元存款变保单”告该省保监会的行政诉讼案,以樊涛的败诉暂告结束。
同样是“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却一赢一输
2005年12月17日,樊涛的妻子郭少琴到一家银行的营业大厅存款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向她推荐“存款3年可赠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业务。郭少琴听了介绍后,将10万元交至柜台,银行给了她一张“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代收凭证”;2006年3月24日,郭少琴想支取存款,才知道自己10万元存款变成了购买“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保险。郭少琴想解除合同,却被告知要支付1万多元的手续费。
樊涛一家认为银行的行为属于与保险公司合谋诈骗,于是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经济侦察大队、云南省保监局、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信后,省银监局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但由于认为调查情况不详尽,银监局要求银行对此事进行调查后上报。
当获悉樊涛将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诉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制造虚假保险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万元银行存款时,银监局对樊涛作出答复:“鉴于你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单位将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第一被举报人(银行)责任并依法做相应处理。”
樊涛认为,省银监局只调查,不作结论,不认定责任,不作处理,是典型的“只作不为”,于是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省银监局履行法定职责,但一审法院驳回了樊涛的诉讼请求。
樊涛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省银监局作为法定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机构,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其法定职责。省银监局对樊涛做出的答复,虽然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但是答复内容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可以认定其没有全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的行政职责。法院的终审判决判令省银监局撤消对樊涛作出的答复的行政行为,由省银监局依法继续对银行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令樊涛意外的是,同样是以“行政不作为”的起诉,状告省保监局的诉讼却一波三折。
云南省保监局将樊涛的举报信转给了泰康保险公司,要该公司对樊涛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樊涛认为保监局此举是“行政不作为,监管失职”,于2006年8月14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监局“存在行政行为的瑕疵,但不能认定其行政不作为”,驳回了樊涛的诉讼请求。樊涛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判决仍维持原判。
遭遇两次驳回后,樊涛申诉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10日,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院于2008年3月3日指令昆明中院再审。昆明中院于2008年7月11日另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省检察院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樊涛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举报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而并非仅仅是“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信访条例》等规章规定,显然不能转由保险公司办理。云南保监局作为法定的对保险业负责监管的机构,对辖区内涉及保险公司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其行政职能,而其将信访件转由被投诉的保险公司办理,明显是未履行监管行政职责。
然而昆明中院经再审后认为:“本院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再审依法予以维持”。
一审、二审、申诉、抗诉、指定再审,经过一年多的波折,樊涛诉保监局这一“民告官”案,终以败诉结束。
没有客户签字,存款怎么变保单
近年来,银行代理已成为保险业一个新型的销售渠道:对于成立时间相对较长的保险公司来说,银行保险业务是新的增长点,更是节省成本的重要渠道;对于新设立的保险公司而言,这是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知名度的有效途径。因此,银行成为了各家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
但是,“银保合作”带来的纠纷和诉讼也由此增加。一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款变为了保单。
对樊涛一家来说,最让他们不满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都知道把保险卖给了他们,唯独他们不知道自己买了保险,还以为自家的钱正安全地放在银行里。直到取款时才被告之,所谓“送”的保险是银行“代理”的,变成了自己“购买”的。
“事实上,我妻子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单上也没有我妻子的亲笔签名,所谓‘签名’是银行与保险公司打印上去的姓名。”樊涛说:“没有储户的委托,银行凭什么用储户的存款为其代理的保险缴费投保?银行以‘代收’来代替‘代缴’,是侵犯了储户对存款的知情权及支配权。”
樊涛说,直到此时,他才知道,他们“购买”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是“一个不平等的保险”:10万元的保费,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上立刻少了9%,9000元被作为了“初始费用”不见了。剩余的91000元,即所谓“保单账户价值”不仅要为保险公司“理财”,而且还要每月收取“账户”管理费,且终身无法取出;只有当保险责任发生时(病故或死亡),保险公司才归还投保人账户的现金价值。而其保单条款中,找不到对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买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虽然最终通过诉讼的方式,樊涛一家拿回了10万元存款及利息,但樊涛却对银行的诚信提出了质疑:储户的钱交给银行,银行凭什么侵犯储户的存款?”
他说,虽然保监会和银监会同意银行代理保险,但应该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不能侵犯储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资源被保险公司利用了
云南省银监局在接到樊涛的举报投诉后,曾指派工作人员到银行进行调查,调查显示,银行代理保险有指令性考核指标,并且银行要收取手续费。
从该局提供给法庭的“调查笔录”上可以看出,2005年,营业部与泰康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量为540万元,手续费为13.58万元。而这一年的考核指标为760万元,实际完成375万元。产品销售,一方面由保险公司的专管员进行宣传、引导;另一方面是由该行大堂经理或柜员进行营销。
一位银行职员透露,根据“银保合作”协议,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一切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银行不仅不负任何法律后果,而且还可以得到高额的手续费。目前不少银行员工都有销售保险的任务,而且很重,但只要完成了,收益也很可观。
“每当新推出保险项目时,保险公司都会叫人上门到银行培训,他们会一再强调叫我们对外不要说是保险,要说理财项目。”这位职员说。
据保险业公开的资料显示,从近两年各家公司的业绩来看,通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模迅速增长,市场份额迅速提高,中国人寿是其中最大的赢家,其外,如新华、泰康、太平等都因银行代理迅速地提高市场份额。但是由于银行代理带来的巨大规模效益,使各家公司都愿意在银行渠道上倾注更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特别是手续费的竞争愈演愈烈。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银保合作”的问题主要有3方面:一是手续费恶性竞争,费率水平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银代业务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二是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存在账外暗中向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各种费用的行为;三是部分网点仍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如片面夸大投资性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等。
“樊涛的不断上诉,目的是为了督促云南省保监局依法行政,恪守监管职责。保险作为一种相对复杂和专业的金融产品,必须有行政机关的严格监管,否则保险非常容易成为民事欺诈甚至刑事诈骗的手段,甚至会毁了中国保险业的诚信努力和整顿。”樊涛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说。
本报昆明11月16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