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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将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
截至2007年底,150户中央企业中,已有146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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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国资监管工作进展并回答中外记者问题。吉国强
摄/CFP |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过,并将于明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从1993年开始起草,历经15年,承载了公众期待,这部旨在保护国有资产,同时规定了国有资产收益制度的法律终于出台。 如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范法律风险成为一个重要内容。近几年国务院国资委推动建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努力建立起国有资产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达6.4万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05亿元。而各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总共处理了各类法律纠纷9.2万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70多亿元。
国资安全“抓手”
“企业需要经营自主权,而国有资产又需要保证安全。”这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一道绕不开的坎,而防范风险就是平衡二者的关键环节。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认为,企业面临最重要的风险就是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原总经理陈久霖因为违规操作石油期货,造成巨额亏损,而后又蓄意隐瞒亏损事实,成为当时轰动一时的新闻,这一事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陈久霖本人被判刑。时至今日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来说,无疑仍是一个警醒。 就在这一事件热度未减之时,2005年一家知名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对中国100家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评估,引发了人们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的关注。如果说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是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选择,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保证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更有一层特殊的责任,防范法律风险成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抓手”。 据于吉分析,近年来国有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相当多。他认为,从企业内部原因来看,主要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不统一。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没有形成对管理权限的制衡。内部风险体系控制不健全,决策缺乏必要的法律论证和审核。 同时,一些企业缺乏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忽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在重大决策工商谈判,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的活动中缺乏严格的法律论证和工作程序。企业管理层过多,资产监管链条过少,造成失控,在国有企业案例中,80%发生在企业的二、三级,有的甚至是四、五级。
“法务总管”定位“高管”
今年9月初,一条招聘信息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国务院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企业委托,组织6户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6名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一般人印象中,法律顾问多由律师兼任,而这些“顾问”却怎么要全球公开招聘呢? 实际上,企业总法律顾问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顾问”,而是要承担日常工作的管理人员。按照国资委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这个职务应该是企业的“高管”,是名副其实的“法务总管”。 区别于既往兼职的“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不只是在一些诉讼中处理一些法律事务,而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发挥法律把关人的作用。 这并不是第一次为中央企业选“法务总管”,这也已经不仅仅是企业设立的一个管理职位,背后是防范国有企业法律风险这个大工程的重要一步。 早在2002年,当时国家经贸委等几部门就决定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推广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国资委成立后,2004年4月提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其中对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了要求,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此后,国资委又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
九成央企设法律机构
据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透露,截至2007年底,150户中央企业中,已有146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97.3%。53户大型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要求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另有28户其他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也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同时,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也初步建立。截至今年9月底,626户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573户,占91.5%。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291户,占46.5%。 中央企业在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和合同管理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在各项经营业务中发挥法律审核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参与各项经营业务,实现了企业决策的规范化,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据统计,2005年到2007年,中央企业总部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的规章制度已达12626件。2007年中央企业通过法律审查的合同近370万份。为企业经营堵塞了大量的法律漏洞,保障了企业交易安全。
风险还需“防火墙”
黄淑和说,当前,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需要抓住一个关键,就是努力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以切实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转。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一指标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组织保障。”对于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律防范机制中的作用,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如是解读。 他认为在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中,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应达到100%,这一指标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流程保障和基本业务。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则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检验标准。 刚刚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了要求。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黄淑和认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推进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他认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环节包括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切实把好法律关;在企业自主创新中,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抓紧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链接: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今后3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力争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