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个体经营人员实行收费优惠
    2008-09-2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为扶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发文,对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凡全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浙江省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监测收费等27项收费。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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