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上浮3%
    2008-08-19    作者:苗燕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结构性调控措施的出台速度正在不断加快。昨天(8月18日),央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手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通知》规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措施将使经办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贷款利息覆盖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同时,《通知》将有助于解决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部分资金缺口。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同时,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2年开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部都是用于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的范围目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因此,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对借款人没有增加任何财务负担。
  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其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通知》指出对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扩大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等方面增加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同时,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财政部门当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小额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地方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基金的奖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一政策属于结构性政策。央行在调整贷款利率上没有采取大范围全面的调整,而是只针对小额担保贷款,更加注政策的结构性。这也与高层一直要求的要注重政策的结构性调整一致。同时,财政政策与央行的信贷政策相配合,也体现了部门间的联合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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