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小块头”有大作为
    2008-08-04    作者:任晓    来源:中国证券报

  自今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较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解决了一部分农户和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规模不应过大。

资本金规模应设上限

  《指导意见》提出,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均可开展组建试点。目前,除原有5个省市试点外,浙江、河北、宁夏等地都在积极开展组建试点。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额设置了下限,最低为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没有上限。
  目前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如浙江已有资本金高达2亿元的贷款公司。对此,浙江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应宜逊撰文表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金额应设置上限。他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额太少固然不行,但若过高也欠妥。
  应宜逊表示,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过高很可能有违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向低端客户放贷”的初衷。此外,会使以后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后,市场定位继续有所偏颇。他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额设置上限,大体上可规定为5000万元(同时应将村镇银行的初始资本金上限定为5000万元)。
  “事实上,央行并不希望小额贷款公司做大。”一位权威人士表达了相同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追求的是贷款覆盖面。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单笔贷款不得超过50万。”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向记者表示,“小额贷款满足的是‘次贷’,就是从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得到资金的借款人的需求。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和银行没有区别,那怎能满足三农的需求?”
  不过他认为,目前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必须为实收货币资本,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放大效应还是有限的”。

发展势头良好

  央行日前召开的二季度货币政策例会指出,下一步要加大对“三农”、灾后重建、助学、消费、带动就业多且特别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增加对小企业的资金支持。
  分析人士指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焦瑾璞指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展情况比较好。小额贷款的利率不高,在18%-20%之间,远低于规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而且,18%-20%的利率,与部分地区高达70%的民间借贷利率相比,不足其1/3。
  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也颇为可观,扣除经营成本利润可达15%。“盈利水平远远高于一般企业。不过,小额贷款公司投入比较多,成本也比较高。”
  目前,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定位类似的农村信用社享有营业税减半、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尚未明确,但小额贷款公司也获得了相关政策支持。焦瑾璞介绍,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一些地方政府已根据情况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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