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10名博士学位论文被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擅自收录数据库并出售一案。同时立案的还有313位博士、179位硕士。另外,1000多名博士、硕士的起诉正在立案。
上百人同时起诉,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还是第一例。而在去年12月,万方公司也因为同样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被判败诉。
据悉,涉案的是该公司建立的“中国学位论文文摘数据库”。“总记录数为 1170414 ,2008年4 月7 日更新7000
条。”这是4月13日该数据库首页涉嫌侵权的学位论文数。
在首页,万方公司介绍如下:“由国家法定学位论文收藏机构——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并委托万方数据加工建库,收录了自1980年以来我国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博士后及硕士研究生论文,其中全文80余万篇,每年稳定新增15余万篇,是我国收录数量最多的学位论文全文库。”
万方公司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控股。主要经营数字图书馆业务,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是含有民营股权的股份制公司。
据原告代理律师李孝霖讲,按国家出版管理规定,万方公司不能取得出版资质,从事电子与网络出版已属非法。而且在著作权使用许可方面,其出版的所谓“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文献量达百万篇之巨,但并没有取得全部著作权人的授权。
万方公司市场部幺红鹤则表示他们深有苦衷:在法律比组织先行的数字化图书馆领域,先授权还是先发展,确实是业内一直绕不开的一个结。“万方是积极响应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的,只有这样,数字化图书馆才有可能健康迅速地发展。”
案件焦点:公益还是商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认为,在判定海量图书是否侵权的问题上,需要对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有个判断。
对于被诉侵犯著作权一项,被告代理人称,万方公司是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的论文库委托加工的“具体执行人”,馆藏信息数字化是中信所基于科学研究成果共享的愿望而委托万方所为,应该是纯公益行为。
万方认为,公司服务对象是高校、科研院所图书馆以及其他公共图书馆,仅在各单位局域网内部提供服务。其制作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公益性质。
知识产权法专家刘春田认为,不管是公益行为还是经营行为,若没有经过著作权所有人授权,都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侵权行为。有侵权之嫌的公益行为只能叫“慷他人之慨”。
万方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内容数量庞大,几乎不可能与学位论文数据库所收录的学位论文之著作权人逐一联系并取得使用授权。
他们认为,学位论文是万方公司代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同一些高校签订的。签订之时,万方已经支付了使用费用,但无法监控稿费全部交给著作人。公司已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声明,学位论文著作权人可与我公司联系授权、版权费用、协议或者删除等事宜。
“授权中信所不等于授权万方数据,委托加工不等于擅自营利”。李律师觉得万方混淆了两个根本概念。
他讲到,仅在2003年到2007年,万方数据系统就出售给国家图书馆价值119万元的资源,其中《学位论文数据库》价值72万元。而万方的用户囊括全国一半以上千余家的高校,2/3的图书馆,还有众多研究机构。
万方市场总监张秀梅讲:“我们只是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收取每篇两元的数据库开发成本,并未以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每年我们花在制作和版权成本支出的费用也在上千万元。”
李孝霖在综合考虑稿费、被告对论文数月到3年不等的使用时间、稿酬滞付费等因素,提出按照千字100元的标准对各位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的要求后,万方公司认为,按照电子出版物的稿酬标准,支付给作者的报酬金额在3元至30元每千字,并提出对10位博士每人500元现金的赔偿方案。
在本次诉讼中除了著作权、收益权、汇编权、电子出版权等各项权益之外,追加对被告侵犯人身权的诉讼。
庭下调解由于双方诉求的差距过大并未成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侵权嫌疑的数字化图书馆呼吁自身难保
“我们有一个起码的前提是‘先授权,再使用’”国家版权局段玉平处长提到这么一个原则。互联网的优势就在于信息的海量和快捷,在授权方面就对传统体制有了挑战。
对于这种两难困境,国务院法制办教科司司长史敏则认为,在著作权人能够主动维权的前提下,一些没有得到版权的数字图书资源,可以尝试走先上网后授权的路子,只需同时发表授权声明。
刚参加了4月9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与版权保护”座谈会的李孝霖律师认为,数据公司在网站上单方面发表声明,不能够免除侵权的责任。著作权使用的前提是许可,未经许可的使用就是侵权。
大部分专家也认为,数字图书馆的海量数据不能突破著作权法适用的底限。但是数字图书馆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是,授权方式如何应对海量图书。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王莹老师认为,全文上网,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方向。而作者的法律观念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有的某些法规性文件以及高校学位论文授权书还是多年前制定的,已经跟不上现在技术的发展了。
相对于全国560多家出版社、200多家电子音像出版社、8000多家杂志社、2000多家报社、几百家网站和其他与版权有关的产业而言,目前的版权代理队伍小得不成比例。截至2002年年底,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仅有28家。
4月21日,在上海举办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第一年,中国的版权保护已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符合中国国情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但是当前法律的执行远远比法律的制定艰巨,我们应该把更多的力量和资源放在法律执行上。
“我们可以寄希望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解释,就是提倡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一方面将广大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经授权后集中管理,为著作权使用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中转稿费,图书馆只需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就可获得几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从而免去寻找作者的困难。另一方面,以自身名义代表著作权人向侵犯著作权的集体和个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