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大限一拖再拖遭遇尬尴
    2008-04-14    作者:董颖    来源:市场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可操作性有待细化,亟待建立合理的责任机制平衡双方利益。

  我国加强特许经营监管的努力正遭遇尬尴。近日举行的中国特许经营峰会传出消息,麦当劳、肯德基、全聚德、永和豆浆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至今均未向商务部备案,而这距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5.1”大限仅有半个多月的时间。

多家名企尚未备案

  4月13日,记者在商务部主办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栏看到,截至当日,已登记的跨省经营及省内经营的企业共有269家,其中包括内蒙古小肥羊、上海佰草集和北京百万庄园等。不少省市地区的省内经营备案企业数量为零。更有媒体报道称,包括麦当劳、肯德基等巨头在内的知名企业,至今尚未向商务部予以备案登记。
  随后记者查阅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确未查询到以上所提企业名称。记者了解到,2006年年底,中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经营商有2600多家,而目前在商务部有备案的仅269家,只占1/10。
  由国务院下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中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记者查阅了《条例》全文,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缘何一拖再拖

  记者分别与麦当劳和肯德基联系后获悉,企业已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备案,旨在赶在最后限期之前完成备案工作。
  麦当劳给记者的回复中表示,公司现正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肯德基在说明中同样表示,肯德基依照相关规定已委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代理备案工作,相关部门已正式受理。
  随后记者又致电北京全聚德集团,该公司表示目前正在抓紧进行相关的备案工作,应该在短期内可以完成,“肯定可以赶在5月1日之前做完”。
  面对并不繁琐的备案程序和长达1年的过渡期,为什么众多企业迟迟不备案,而选择一拖再拖呢?
  北京华沛德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律师林晓解释说,目前很多企业没有备案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不具备条件,《条例》要求符合资格的特许人有两家直营店、工商登记经营期满一年、有注册商标、专有经营模式、供被特许人使用的技术等,有一些企业压根不具备这些条件。其次,特许人被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如对专有技术、可行性分析、商业投资回报等披露。有些企业认为这样会泄漏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经营机密等,对自己不利。第三,特许人可能有其他商业考虑。像肯德基、麦当劳等大企业虽然具备条件,但前期有可能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有可能考虑改变经营模式,不再采取加盟方式,而是采取合资、合作经营、直营店等模式;另一方面,目前《条例》具体实施细则没有出台,法律政策如何适用不太明确,企业还在观望。林晓建议商务部尽早出台实施细则适用指南或指导意见。

条例倾向性引争议

  此次众多企业尚未备案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受到质疑。有观点表示,《条例》内容中包括的“加盟商可以无条件退货”等条款,使部分特许企业感觉要求过于苛刻,因此迟迟未有动作。
  凯尔文德投资公司董事长刘毅则表示,由于《条例》倾向于保护被特许人,完全遵守《条例》对于特许企业来说难度较大。
  对于这种疑问,记者联系了商务部相关人士,对方表示并不赞同这种说法。对于特许人,《条例》表面上看是倾向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不过究其立法宗旨是为维护特许经营的市场秩序,应该说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同时带来了机遇。
  但记者了解到,对于被特许人,《条例》做出了一系列保护的特别规定,比如取消了被特许人的条件限制,被特许人的投资门槛降低;加重了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加大了特许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使得被特许人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被特许人享受违约特权。这样如果一旦出现特许经营业绩不良等情况时,被特许人就退出加盟。特许人的利益怎么保证呢?”对于这种特别保护,一些特许人表示,执行起来有困难并容易造成纠纷。
  曾供职于上海某连锁公司的王小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我们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时常也会因为一些被特许人的不规范行为造成被动。有的加盟商拖延甚至拒绝缴纳权益金;有的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使用我们的商号以及其他标志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更有甚者仿照甚至窃取我们的核心技术,以达到盈利目的。这些对于我们日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不得不拿出相当一部分精力排除这些不应有的干扰。在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我们还能找到相应的条款制约这些行为,但在《条例》中不知何故却没能体现。在保护被特许人权益的同时,我们呼吁立法部门也能够对特许人的权益引起足够的关注,制定相关条款,使得特许人对于自身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经营模式的保护有明确的依据,在遭到侵权时,能够受到合法的保护。”
  有专家指出,《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着眼于行政管理,对民事责任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亟待建立一种合理的责任机制来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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