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交公司规定:押金条是退卡、挂失和补卡的唯一凭据,没有押金条既不能换卡也不能退款。而且,丢了押金条,卡内余额就充公。
公交IC卡可以避免随身携带零钱的麻烦,为市民出行带来便利。但是,公交IC卡也可能因为一些“霸王条款”给使用者制造麻烦。
长沙市市民宋为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因为遗失了公交IC卡的押金条,他既不能更换新卡,也无法退回卡中余额。面对公交公司“没有押金条,不给退余额”的解释,不甘心吃“哑巴亏”的宋为今年2月将长沙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此案日前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受到各界关注。而长沙市公交IC卡管理中心将“无人认领的卡内余额上缴国家财政部门”的做法更是遭到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没有押金条不能退款
宋为是长沙市某网络公司的一名售后服务工程师。今年2月17日,宋为在公交公司高叶塘服务站往公交卡里充了100元值。第二天上班乘车时他却发现自己的IC卡用不了了。公交车司机告诉宋为,可能是使用时间太长已“消磁”,建议他去更换IC卡。2月19日上午,宋为找到长沙市公交公司IC卡管理中心客户服务部,要求重新更换IC卡。工作人员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他不能出示押金条:“根据公交公司的规定,用户没有押金收据,既不能办理换卡,也不能退回卡中余额。”
宋为确实无法出示押金条,因为“那张小纸片早已不知去向”。但是宋为不能理解,确实存在的公交IC卡本身足以证明他交纳了押金,为什么非得要押金条才能办理呢?而且宋为还认为,公交IC卡“消磁”不能使用是质量问题,公交公司有义务予以更换。
宋为认为自己IC卡里面的钱,在没有使用完之前是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公交公司以客户没有押金收据为由,拒绝退还的规定属于不正当得利。宋为很气愤:“这是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公交公司有什么合法依据扣这笔钱?”
于是,宋为将长沙市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交公司为自己更换一张新公交IC卡,并将旧卡内余额转至新办IC卡中,同时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原告资料查询、交通等经济损失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押金条是唯一凭据?
3月25日上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交公司“押金条是退卡、挂失和补卡唯一凭据”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重点。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公交IC卡,已直接认可他是该公交IC卡的合法持有、使用人,不用其它方式即向世人公示了他对所持公交IC卡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且任何人不得侵犯。对此,原告律师还做了个形象比喻:你拿一张破旧的钱去银行兑换,银行将予以兑换而不会追究钱是不是你的;因此公交公司理应更换“消磁”的IC卡。
被告律师则认为,公交IC卡押金条是乘客与公交公司的书面约定,上面已注明“本票为退卡、挂失、补卡凭证,遗失不补”,该条款从乘客使用公交卡之日起就已生效。“原告完全是因为自己的过错——遗失押金条后又未及时更换实名新卡,应完全由其本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律师还指出,长沙公交公司实行实名制购卡后,先后在多家媒体刊登公告,提醒旧卡持有者及时用身份证更换新卡,已尽到告知义务。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庭将对此案择日进行宣判。
卡中余额无人认领就上缴财政?
长沙市目前共有近百万张的公交IC卡用户,不少人和宋为有类似的遭遇。3月25日庭审现场就来了一些旁听的公交IC卡用户。陈小姐在2007年10月一次性往IC卡里充值500元。两个月后IC卡无法识别,她找公交公司换卡,同样被告知没有押金条不能办理。刘女士虽然能说出办理此卡的时间以及经常乘坐的公交路线,但公交公司认为这些不能证明她是这张卡的主人,公交卡“消磁”因丢失押金条无法换新卡,卡里200多元余额“打了水漂”。
这些公交卡用户除了关心“没有押金条,不能换卡和退款”的规定是否合法外,还对另一个问题十分关注:因种种原因不能使用、又不能办理换卡退款的公交IC卡中,剩余的钱到哪里去了?
长沙市公交IC卡管理中心负责人冯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对于这些“死”卡,“如出现卡中余额无人认领的情况,公交公司将统一上缴国家财政部门。”这一做法遭到了多位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的律师的质疑。
湖南天戈律师所罗秋林律师表示,这种行为没有丝毫法律依据。他说:“无论是根据《物权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公交公司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根本无权进行此类处分。”长沙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也认为,公交IC卡是用户与公交公司订立、履行运输合同的一种结算工具,公交公司是发行人,用户对该卡内的余额应享有所有权。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红斌认为,对于无押金条的IC卡,只要是持卡人持有真实的IC卡到公交公司更换IC卡,公交公司应该为持有IC卡者更换新的IC卡,并给予保留余额。
罗秋林律师进一步分析表示,长沙市公交IC卡管理中心于2007年1月起开始实行实名登记购卡制度,原因正是公交IC卡押金条存在“不易保管等弊端”,“这正证明了在公交IC卡管理中心在2001年10月公交IC卡开通之时,采用的押金管理办法(即以一张押金条证明持卡人为卡主)在最初设计方案中存在失误。”罗秋林认为,一张无法长久保存的小纸片取代了作为结算工具的IC卡本身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是公交公司单方面设定的一种障碍,直接影响和干涉了卡主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