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2008-03-27        来源:文化部网站
    2008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颁布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共2392种, 其中,汉文古籍2282部,包括简帛117种、敦煌文书72件、古籍2020部、碑帖73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110部,包括焉耆—龟兹文、于阗文、藏文、回鹘文、西夏文、白文、蒙古文、察合台文、彝文、满文、东巴文、傣文、水文、古壮字等14种文字。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家,包括国家图书馆、26家省市公共图书馆、12家高校图书馆、5家专业图书馆、5家博物馆、2家档案馆。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的颁布,拉开了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序幕。2007年2月28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古籍保护工作,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8月3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会议,选定57家(后增至59家)古籍收藏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古籍保护试点工作,印发了《古籍普查方案》等文件,宣布成立了由66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自9月底开始,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名录和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文化、文博、教育、民族、宗教等系统的200余家单位及个人参加申报,截止12月中旬,申报数量总计超过5000部,古籍类型除大量的汉文古籍外,还有丰富的民族文字古籍、金石碑拓、敦煌文献、舆图、竹木简等。全国有130家单位申报重点保护单位,涵盖了国家图书馆、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博物馆、文物所、档案馆等。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入选标准十分严格。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国家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所规定的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国家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内选定。属以下两种情况的古籍暂不入选:一是专家审定时对版本存疑的,暂不入选;二是申报的版本残缺超过50%以上,其他收藏单位有同一版本全本的,暂不入选。11月初,文化部成立评审委员会,聘请简帛、碑帖、敦煌文献、佛经、汉文古籍、民族语文古籍、古籍保护等各学科专家,开始进行名录的初审工作。经评审委员会反复研究、审议,于12月中旬初步确定了名录的推荐名单。2008年1月7日,文化部办公厅向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发函,就名录推荐名单征求意见。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对推荐名单作了相应调整,于1月23日至29日在《中国文化报》及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向全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根据公示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再次研究,将名录推荐名单调整确定为2392部。
    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一批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在我国尚属首次,为确保准确、科学、规范,在评审过程中,始终严格执行评审标准,严格履行评审程序,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公示期间,设立了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坚持全面性原则。力争将我国不同民族、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载体形态、不同装帧形式的重要古籍全面展示出来,充分体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和多元化特点。2392部古籍上至先秦,下迄明清,选自除海南省外的全国30个省(区、市)的208家单位,涵盖简帛、敦煌文书、线装本、碑帖拓本等各种载体及装帧形式。从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对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给予了重点关注,既包括藏文、蒙古文、彝文、傣文等现今仍在使用的文字,也包括焉耆—龟兹文、西夏文等历史上出现过但现在已不再使用的文字。
    坚持严谨、准确原则。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准确性,先后召开大小专家会议10多次,参评专家达200人次。这些专家来自国家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故宫博物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高等院校等单位,学术水平高、专业领域涵盖面广。本着认真负责、科学求实的精神,评审委员会还组织13个专家组,历时半个多月,赴各省(区、市)古籍收藏单位,对部分古籍进行了实地鉴定。
    名录的编排体例努力体现科学性并尊重学术传统,总体上采取以文字分类、以时代先后为序的原则。先按文字类型将入选古籍划分为汉文古籍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两大类。汉文古籍的编排以时代先后为序,分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夏金元、明清四个时期。各时期内的古籍一般按传统方式编排。先秦两汉时期古籍主要为简牍帛书,其编排原则上按照刻写、抄写年代先后。同一年代刻写、抄写的按照《汉书?艺文志》各类顺序编排;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古籍主体为敦煌文书,按照佛教文献、其他宗教文献、四部文献的顺序编排。佛教文献按照《开元释教录》的顺序编排,其他宗教文献按照宗教类别编排。四部文献按照经史子集的顺序编排;宋辽夏金元时期和明清时期古籍按照经史子集顺序编排。碑帖拓片分别归入史部传记类、金石类和子部艺术类。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原则上按少数民族文字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为焉耆—龟兹文、于阗文、藏文、回鹘文、西夏文、白文、蒙古文、察合台文、彝文、满文、东巴文、傣文、水文、古壮字、多文种共15个小类。各小类中的多部古籍,一般按时代先后排序。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入选单位必须具备四条基本条件:收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10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3000册件以上;有古籍专用书库;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经评审委员会反复研究、评审,2007年12月中旬初步确定了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2008年1月初,就第一批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征求了意见,1月23日至29日在《中国文化报》及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向全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根据公示意见,评审委员会将名单调整确定为51家。2008年2月1日,文化部组织召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2392部名录及51家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并上报国务院。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以历史悠久、典籍丰富著称于世。作为中华悠久灿烂文明载体的文献典籍,尤其是其中的古籍善本弥足珍贵,是前人遗留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是国家古籍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将对我国的古籍保护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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