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效益提高必须给职工加薪
    2008-03-03    作者:俞凤琼 徐志南    来源:市场报

    福建省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保持合理比例,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没有增长的企业,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重点监控。今后,国企负责人收入将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
    福建省劳动部门日前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讨论稿)》(简称《意见讨论稿》)。今后,当年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如果没有给职工加工资,就有可能受到劳动部门的警告。

实施人工成本信息制度

    今年,福建所有设区市将普遍实施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并在7月底前发布本地区当年行业成本信息,指导企业定期进行人工成本总量、结构和投入产出情况的统计、分析,以确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各级劳动部门在严格核对企业劳动年报、实现经济效益情况的基础上,计算出实际工资增长比例,尤其是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福建将在规模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中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政府部门的工资指导线,签订集体协议,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每年2月底前,企业应将本单位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上报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工会方至少每半年分析一次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履约情况,并向职工通报。
    为确保该项制度的落实,劳动部门还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档案,完善相应的审核制度,对那些不履行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必备劳动标准缺漏、劳动标准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工资集体协议,将责成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偿、修改、完善。

涨效益不涨工资将被警告

    《意见讨论稿》指出,要督促和指导“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在拟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时,按规定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待遇。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没有增长的企业,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企业以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意见讨论稿》强调,各地劳动部门要按时发布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等,起到“导向”作用。凡因各种原因当年不能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职工代表说明理由。

国企负责人收入受职工影响

    根据《意见讨论稿》,福建将在国有企业内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今后,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将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企业在安排年度工资时,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指导线的,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工资若是低于本地区在岗工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等;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另外,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对当年亏损国企的工资水平进行严格控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外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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