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矿用机械进口税“先征后退”
    2008-01-24    作者:周明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财政部昨日(23日)发布两份通知,分别调整了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零部件等享税收优惠

  通知指出,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财政部称,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从事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设计试制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大型破碎站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台,液压支架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其他设备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台(套),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等。
  财政部当日发布的另一份通知称,自2007年1月1日起(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大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是指标准斗容≥20m3(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的正铲式挖掘机(又称“矿用电铲”)。财政部规定,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从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设计试制能力(标准斗容≥20m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用户群。

部分采掘机械停止进口免税

  通知还指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装机功率≤2200千瓦的电牵引采煤机、单电机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卷筒直径≤5.5m的提升机和所有规格的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以及进口标准斗容≤60m3(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以下同)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税号8530.502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通知还强调,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设备在2008年7月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对上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为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我国共选择对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调整进口关税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同时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据悉,目前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中,财政部已审批通过了纺织机械、盾构机、大型矿用挖掘机和煤炭采掘设备四个大类的关税调整政策,其余领域的关税调整政策也将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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