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建议:在保障航空公司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像足球运动员转会一样的合理、合法、完善的飞行员流动制度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飞行员终止劳动合同纠纷第一案将于2008年1月1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7年12月27日,飞行员温某诉我国一家国际航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在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首次开庭。在首次开庭中,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问题。由于该航空公司提起反诉,劳动仲裁庭决定于2008年1月11日第二次开庭进行合并审理。
飞行员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有着自身独特的专业性、复杂性。有人提出一些疑问:飞行员是否可以与普通劳动者享受同等的权利?新《劳动合同法》是否能够保障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在保障航空公司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个像足球运动员转会一样的合理、合法、完善的飞行员流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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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手里连合同的复印件都没有。我辞职时,才终于见到了合同。金艳/绘 | 劳动合同不严谨引发纠纷
据温某的代理律师张起淮介绍,温某与该航空公司于1997年7月1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根据该合同中第二十九条的约定,飞行员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为了到加拿大定居,温某于2007年8月29日向该航空公司提交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因航空公司不同意温某终止合同的申请,温某将航空公司诉至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该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温某提出终止合同的条件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该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职工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必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填写该航空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审批表。经批准后,职工方可办理有关证件、物品移交和赔偿金等事宜,最后办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温某出国定居没有得到航空公司的批准,故其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而温某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回应说,温某在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己手中连合同的复印件都没有,怎么会知道这个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由谁批准,而批准出国定居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和加拿大有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温某作为一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永久定居的国家,这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权。温某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合同的条款如果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航空公司认为,温某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目前,他还没有依据规定交回飞行执照。
飞行执照是公司还是个人的
2008年1月2日,温某从加拿大致函张起淮律师表示:“飞行执照是我飞行经历很重要的支撑,不管是在国外或是在国内找工作,我都是需要的。”
从温某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可以看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乙方(飞行员)应上交在岗期间所配发的各种物品及在岗期间的各种证件。若有意拖延不上交上述物品,甲方(航空公司)有权暂扣应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金。”温某认为,这里指的证件应该是属于公司的证件,而不是个人的证件。属于公司的证件,他已退还。飞行执照、飞行档案属个人的证件,应该由他自行保留。
航空公司认为,该执照是公司出钱帮助飞行员获得的,而且要求飞行员离开公司时上交执照是民航总局的要求。
温某则认为,民航总局的规定是针对辞职飞行员的,并不适用于此次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温某如在国外当飞行员,必须重新考外国的飞行执照。也就是说,他不能用中国的飞行执照到外国航空公司求职。
有飞行员竟无劳动合同原件
目前,一些飞行员手中没有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甚至连复印件也没有。飞行员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权。
温某是在交涉辞职的过程中,才有机会看到合同,发现合同中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款,进而以此为由进行维权的。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告知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飞行员拥有自己的劳动合同的问题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得到落实,新的《劳动合同法》针对的是所有劳动者,针对飞行员的具体保护还需要民航总局出台细则。”张起淮律师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