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筑堤”严查非法集资
    2008-01-04    作者:张颖    来源:《国际金融报》2008-01-04 第02版

  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1月3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行业内“筑堤”严查非法集资。
  对此,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监会此举本质上是对保险公司的一种提醒,要求保险业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但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与此同时,保险业资深人士表示,《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保险公司的运营,但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如何消化并践行这项新政。

严防非法集资大案

  “对于发生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各地保监局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内报送保监会,特别重要的应当立即报送。”保监会在《办法》中强调了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比较常见的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是利用投资性保险产品,或虚报投资回报率、或伪造保单,骗取保险费的一种行为。比如,有一家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通过私刻公章、销售假保单,骗取投保人330万元保费,在业内引起很大影响,“目前,行业内已经出现了一些非法集资的实际案例,对保险公司的信誉造成了较大影响”。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保监会决定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了《办法》。”保险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具体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
  另据《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并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

关键要落实新政

  “我们还没有接到学习《办法》的通知,对此不是很了解。”昨日,上海一家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保监会下发的类似性质的文件,一些保险公司一线代理人并不了解。
  对此,保险业资深人士提醒到,《办法》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保险公司的运营,但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如何消化并践行这项新政。毕竟,这只是监管机构下发的一个文件,虽然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应。
  事实上,早在2005年,保监会就已下发了《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年1月2日,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昨日发布的《办法》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补充和深化,对各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是一个有效提醒。
  李滨也表示,目前,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关键是要加强对公章、保单、票据的管理,并采取有效的保单防伪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集资活动,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逐步上升态势。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

  相关稿件
· 保监会:防止非法集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 2008-01-04
· 保监会发文要求强化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 2007-12-27
·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保险中介要坚持市场化 2007-12-10
· 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征求意见 2007-12-05
· 袁力:保监会决定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0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