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草案五大看点
    2007-12-24    作者:刘晓林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12-24 4版

    在12月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有资产法草案因其涉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受到民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在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

    ■看点一
    进入立法程序历经14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目前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
    据统计,至2006年末,中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石广生表示,保护好国有资产,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对于增强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早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国有资产法列入立法规划,但国有资产法一直未能出台。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5年立法规划,并成立了阵容强大的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小组,着手任务繁重的立法工作。这几年,国有资产法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

    ■看点二
    与其他法规内容不交叉
    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需要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石广生表示,针对这方面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
    草案以此为重点,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改革中尚在探索、尚需总结实践经验的一些问题,本法可暂不规定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对应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等问题,本法可不作规定;对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法可只作衔接性的原则规定。

    ■看点三
    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石广生表示,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
    据此,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同时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看点四
    防止“暗箱操作”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现实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企业的资产评估、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是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草案以此为重点,设“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专章予以规定。主要包括:
    ——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

    ■看点五
    严惩国资损失责任人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稿件
· 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图] 2007-12-20
· 我国资源型城市成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生力军" 2007-12-18
· 国资当有投资公共服务热情 2007-11-22
· “新国资运动”加速蚕食市场经济成果 2007-11-21
· 厦门市:千万元以下国资项目工程摇号招标 200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