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放大全国首例"员工封杀令"
    2007-12-24    作者:周凯 严剑漪    来源:中国青年报

    被公司开除一个月后,赖介婷又发现公司将自己的照片和台胞证号码全部刊登在《电脑商情报》上,还发布了“严正声明”。
    受到如此“通缉”的赖介婷,将自己的老东家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米果网络公司)及公司的法律顾问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和发布“严正声明”的电脑商情报社告上了法庭。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米果网络公司、电脑商情报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电脑商情报》发表声明,向原告赖介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米果网络公司赔偿赖介婷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电脑商情报社赔偿2000元。

首例“员工封杀令”

    赖介婷系台湾居民,从事游戏开发工作多年。2004年4月,赖介婷进入米果网络公司工作,担任游戏开发部门制作人之职。2006年7月4日,公司以破坏公司团结、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了赖介婷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令赖介婷始料不及的是,一个多月后,米果网络公司在《电脑商情报》上用了半个版刊登了一则“严正声明”,其中有赖介婷及其他5位离职员工的彩色照片和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下方写着——
    为维护本公司、全体员工、合作厂商、推广人员与游戏玩家之权利特声明如下:
    1、赖介婷小姐的竞业禁止期自2006年7月5日开始,至2007年7月4日止;本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主任商建刚律师已于2006年7月11日先后向业界发出50多封《律师公函》,善意提醒业界同仁不以任何形式雇佣赖介婷小姐……
    2、被本公司开除之员工赖介婷小姐于7月17日下午16:00非法进入本公司开发团队办公室,窃取公司财物,并非法使用本公司计算机设备,本公司已于2006年8月2日向公安局报案,目前此案正受理中……
    声明还表示,公司将对赖介婷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赖介婷按照《员工服务期协议》约定,支付21个月薪资总额的违约金。另外,还将对赖介婷等6人,根据《刑法》第217条之侵犯著作权行为、219条之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规定,提请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话题的敏感性和做法的独特性,此次事件随后被某些媒体定义为中国首例“员工封杀令”,并在游戏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封杀令”引发业界从业者反对

    据了解,另外5名离职员工于2006年8月16日离职,他们和赖介婷都曾经是米果网络公司开发网游的核心成员,他们离职的原因正是对公司开除赖介婷不满。
    记者了解到,包括网易游戏、游戏网站17173等在内的网游公司确实收到了米果网络公司发来的《律师公函》。
    就在米果网络公司于一些媒体上刊登“严正声明”的第二天,一些游戏研发人员以“游戏圈草根一族”的名义发表联合声明,声援7月至8月间离职的原米果主创人员赖介婷等。
    声明称,游戏米果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其照片及证件号码,已经违反我国宪法中关于人权的条文。声明表示,将永远不与游戏米果及其投资的所有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永远不为游戏米果及其投资的所有公司工作,以维护从业人员的人权和尊严。
    而游戏网站17173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近70%的网友认为米果网络公司做法过激,严重侵犯人权;仅11%的网友认为是因为员工给企业造成的伤害太大才迫使企业有此行动;19.6%的被调查者觉得“说不清谁是谁非,应该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90.29%的被调查者认为米果网络公司在声明中公开员工的姓名照片、身份证等个人资料的做法“非常不恰当”,只有9.71%的被调查者认为米果公司这样做“可能有他的道理”。
    不久,位居“封杀黑名单”第二位、米果网络公司已离职的主企划赵千里在网络上发表了事件“内幕”,对米果网络公司的“严正声明”进行了批驳,表示赖介婷曾因开发真封神游戏被记大功三次,是全公司论功行赏中受到最高奖励的,而后被公司称为“破坏团结,扰乱正常工作秩序”非常令人不解,他还提到公司对游戏开发进行了粗暴干涉。
    随后,当事人赖介婷也接受了游戏网站17173的采访,叙述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她表示,自己也对被米果网络公司开除感到莫名其妙,而且自己也没有拿到离职补偿金。她还指出,米果网络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有11条之多,这在游戏行业内也很少见。
    有意思的是,米果网络公司也没有示弱,先是向一些游戏网站发出了公司内部员工的联合信,这封联合信中有40多位米果网络公司在全国各地各部门员工对公司及CEO张尧勇的高度评价以及对赖介婷等6名离职员工的批评。
    2006年9月1日,米果网络公司又向各大媒体发出公开声明,“阐明事件的另一个版本,并呼唤职业经理人的良知与社会道德”。
    米果网络公司表示,之所以在媒体刊登“严正声明”,是因为赖介婷等6名离职员工中有3人提供假地址或拒绝提供真实地址,因此无法以邮件方式通知该6名员工有关竞业禁止之权利与义务、及领取其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公司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被迫以媒体公告方式,来公开告知及善意提醒当事人及业界同仁相关事项,并表明公司愿以法律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处理相关事项。
    声明甚至还表示,如果赖介婷或任何人可以证明赖介婷提供给公司的“工作申请表”的地址及提供给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的地址确实存在,并非其刻意假编,公司愿无条件赔偿赖介婷或任何人人民币10万元。
    声明还列举了赖介婷等6名离职员工“聚众滋事及妨害公事”、“非法进入并窃取公物”、“集体旷工旷职怠工”、“删除文档并拒绝交接”等几大违法违纪事项。

孰是孰非

    赖介婷诉称,米果网络公司和得勤律师事务所以类似“通缉令”的形式,发表所谓的“严正声明”,大肆诋毁她的人格,还将她的照片与台胞证号码全部予以刊登,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剥夺了她的劳动就业权,并且各家网站对此竞相转载,在全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起诉要求上述两家及电脑商情报社以同样篇幅发表声明,撤销8月30日的“严正声明”,向她赔礼道歉,并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米果网络公司则辩称,其在《电脑商情报》上发表“严正声明”,目的是保护自己权利,具有合法理由,而且在“严正声明”中所列事项均为事实,不存在所谓的“捏造事实,罗织莫须有的理由”,公司开除赖介婷的理由充分,公司将赖介婷的照片和台胞证号码刊登出来也没有侵犯赖介婷的任何权利,这是公司在赖介婷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的“困境下”,所能采取的挽救公司生存的唯一“有效措施”,公司没有侵犯赖介婷的名誉权。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则认为,作为米果网络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在“严正声明”中的署名是公司对于法律顾问信息的正常披露,事务所并没有实施发布“严正声明”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电脑商情报社则辩称,其系依据与米果网络公司签署的广告合同而发布的“严正声明”,该声明的内容是真实的,且仅旨在向公众告知事实与相关事项,本身并无盈利之目的,故不构成侵犯赖介婷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请求法院驳回赖介婷诉请。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米果网络公司在《电脑商情报》上刊登的声明,难免使社会公众产生原告赖介婷已经实施了“盗窃、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的印象,对赖介婷的名誉有极大影响。米果网络公司不可凭自己单方面的判断,散布未经确认的事实。认定赖介婷是否构成“盗窃、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应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现该“严正声明”严重失实,米果网络公司对此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得勤律师事务所系米果网络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对发表“严正声明”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单位,应当建议并帮助米果网络公司规范其民事行为,及时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自行澄清有关事实,但事务所迄今并未有任何行动,对此予以批评。
    至于电脑商情报社,法院认为,其在编稿时应当预料到该份“严正声明”的发表会对原告赖女士的名誉带来侵害,但报社未作认真审查和修改即予以发表,在社会上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也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根据赖介婷名誉受损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和范围等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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