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百姓关心啥?
    2007-12-21    作者:张颖    来源:《国际金融报》2007-12-21 第02版

    明年1月1日,新《就业促进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新法案将给百姓带来什么?政府如何帮助就业困难人群实现就业、如何打击“黑中介”、如何解决企业用工中的就业歧视、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能得到哪些扶持?
    昨日(2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有关负责人就《就业促进法》进行详细解读。

从事职业中介须经许可

    求职者最怕被“黑中介”欺骗坑害,对于“黑中介”,《就业促进法》有些什么样的规定进行约束?对此,上海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一定要符合法定条件,并须经过政府部门许可。
    据了解,《就业促进法》在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方面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上海市劳保局负责人就此提醒劳动者,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劳动者应当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或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以免受骗上当。

创业可享小额信贷扶持

    在扶持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就业和创业方面,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就业促进法》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有关部门还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还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另据了解,用人单位在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也可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扶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也是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一项重要内容。《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援助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提供技能培训等。尤其对于“零就业家庭”,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就业援助,而且规定街道、社区应当为“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这些公共就业服务主要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上海市劳保局负责人强调指出,这些服务项目都是免费的。该负责人提醒到,如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上级主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就业促进法》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其中包括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等。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该负责人同时提醒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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