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仲裁:医患纠纷“缓冲区”
    2007-12-20    作者:鲍丹    来源:《人民日报》2007-12-20 第15版

    长期以来,卫生部门主导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有些患方难以认同,导致纠纷难解的尴尬局面。太原市试行引入第三方“司法仲裁”,分清医患责任,给双方一个公道

  12月3日,山西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一场医疗调解正在平静中进行。由于医患双方事先已经达成协议,整个调解过程只持续了3分钟便顺利结束,患方代表在赔偿合同上签了字。
  从2006年7月30日以来,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共受理医患案件30多起,涉案标的200多万元。太原近20家医疗机构都接受过他们的调解,并已自觉将仲裁调解视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必选手段,维护了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三方介入 搭建医患交流平台

  12月3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又受理了一起医患纠纷案件。一孕妇在太原某医院生产时大出血,导致死亡。患方索要高额赔偿,医方却认为大出血是由孕妇个体差异引起,不属于医疗事故。僵持不下,双方走进了调解中心。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医患双方选择仲裁调解来解决纠纷呢?兼任太原市多家医院法律顾问的律师柴查理说,这首先归功于仲裁调解人的身份,不属于医患双方任一系统,而是第三方。在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原告、被告双方争议很大,对立情绪强烈。这时,往往只有独立于医患之外的第三方,才能使双方信服。
  细数解决医疗纠纷的传统手段,总有不和谐之处。在调解现场,一位患方代表对记者说:“也想过到卫生部门上访,找医疗鉴定,但他们和医院是一家,老子给儿子劝架,老子鉴定儿子,吃亏的当然还是患者。”据了解,近年来医疗纠纷引起的上访,日渐成为干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正常办公的重要因素,太原市就曾多次出现患者家属围堵卫生主管部门的现象,主管部门协调不成,苦不堪言。而对于法院诉讼,多位患方代表和医方代表都说:“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耗力,而且在中国人传统观念中,除非万不得已,谁也不愿官司缠身。”
  仲裁调解,回避了剑拔弩张的争执、耗时耗力的诉讼,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主任侯彦说,只要认可调解人中立的身份,许多医患双方都表现出比平时更多的耐心和宽容心。12月3日,记者在调解中心调解室里看到,仲裁员坐中间,医患双方代表各坐一边,交替发言。在这起医疗纠纷中,病人死亡后患方认为责任在医院,但医疗鉴定显示并非医疗事故。经过仲裁员调解,医院考虑到病人家属已经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同意支付医疗鉴定费和此次仲裁费用,并向家属表示慰问。患者家属也表示,不再就此事提起任何法律诉讼。最后仲裁员总结发言,双方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上签字,记录员全程记录调解过程。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患关系亟待稳定。2006年7月30日,太原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专门从事医疗纠纷的仲裁调解。医事纠纷仲裁费用,按国家仲裁统一收费标准执行。这也是全国首家专业性医事仲裁调解机构。

医法双重背景 保障医患公平

  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名片上,都印满了各种头衔。“这样做,不为炫耀自己,而是为了表明我们医法兼顾的双重专业背景。”侯彦说。
  侯彦是学医出身,副主任医师,常年致力于社区卫生和医事纠纷调解。调解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方遒,是法学硕士,有10年的律师从业经历。据了解,调解中心的仲裁员们都在补充第二专业知识,法学出身的在学医,医学出身的在学法,竭力成为医法通才。
  此外,调解中心还从太原各大医院各科室聘请35名知名专家,作为医学专家团。中心规定,每个病例都要有不少于3名相关学科专家背对背分别拿出分析意见,然后由不少于两名的权威专家参考分析报告汇总,才能确定事件的可调解性。“很多医疗事件,外人看起来十分复杂,但专家一看病历资料,就知道医院有没有责任,有多少责任。”王方遒说。12月3日上午受理了孕妇死亡案后,王方遒下午就约见了一位妇产科专家,他说医院责任有多少,大致已心中有数。
  调解中心有一条工作策略:“心中有是非,而不论是非。”调解中心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查清事实,明确是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居中公正调解。调解工作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调解不成时,引导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若调解成功,医患双方要签署调解确认书或裁决书,该文书在法律上具备“一裁终局”的效力,此后任何一方不得再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是仲裁调解吸引医院的最重要原因。柴查理认为,从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由于没有法律文书做保证,有的患者家属刚拿到赔偿金,扭头又把医院告上法庭。现在,即使多付一笔仲裁费,医院也要动员患者家属来进行仲裁调解,并以仲裁文书形式予以法律确认。
  一年多来,调解中心帮助许多患者家属争取到应得的权益,也帮助不少医院规避了病人的无理取闹、漫天要价和反复索赔。有多年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仲裁员罗惠如说:“仲裁调解就是医患纠纷上升到医疗案件的缓冲区,在这里有公平正义,也有沟通、和谐。”

探索刚刚开始 问题有待确定

  与目前存在的大量医患纠纷相比,侯彦认为,“医疗仲裁调解仍有很大的工作空间,而且还表明,医疗仲裁调解工作面临困难。”据了解,目前医事仲裁调解工作主要面临两大难题。
  一是社会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了解不够,有关宣传渠道、宣传活动很少。他建议,政府法治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广大群众、医疗机构了解仲裁知识。
  二是仲裁调解还未写入医疗合同文本。原则来说,仲裁机构介入医疗纠纷,是要有协议条款做前提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护理合同、手术合同、医疗责任状等文本中,提到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只有协商、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三种。侯彦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尽快规范医院与患者间的医疗文本与合同,将仲裁调解这一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方式,补充到相关医疗合同等文本中。
  “医事仲裁调解致力于化解矛盾、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对比已经写入医疗文本的三种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仲裁调解无疑是最佳处理方式。”侯彦说,随着社会对仲裁调解认知度的提高,仲裁调解一定会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首选方式。
  11月24日,太原市卫生局委托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举办了为期一天的“医疗纠纷调解与仲裁培训研讨会”,太原市上百家医院参加,讨论如何通过医疗机构与社会各行业、人民群众多方沟通和努力,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太原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文学说:“和谐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题,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医患关系,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是医患双方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医事仲裁调解,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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