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采取各种形式变更职工现有劳动关系,存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故意。”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今天在全总《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说,“这些行为,直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刘继臣介绍,根据各级工会的有关调查,一些用人单位主要采取3种形式调整和变更职工现有劳动关系。
“一是劝辞职工,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部分职工特别是工龄较长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据刘继臣介绍,这一现象客观上在部分地区已引起连锁反应,形成一种“劝辞风潮”。典型的例子是深圳某公司与5100名职工调整劳动关系事件,在此次事件中有2000多名员工辞职后重新竞聘上岗;广东惠州一公司要求2000多名职工与它订立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的新合同,其中一部分人的劳动合同目前尚未到期。企业劝辞职工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明显是让老员工长期做“短工”,损害老员工的利益。
“二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刘继臣说,如某公司海南分公司限期要求900多名员工与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转为劳务派遣用工;某公司四川分支机构的2000余名职工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广州某公司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527名职工中的309名转为劳务派遣工。
“三是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据刘继臣介绍,今年10月,某大型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系统设在深圳、上海、东莞三地的分部同时宣布裁员,并同时书面通知被裁减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三个分部总共裁减员工93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刘继臣指出,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有的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如以不同形式胁迫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未依《工会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如企业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未经任何民主程序等。
“有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违反现行法律,但存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故意。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刘继臣说。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全总要求各级工会认真调查处理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要求其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本报北京12月5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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