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境外交易所“登陆”开闸
    2007-12-04    作者:朱周良    来源:上海证券报
  在去年12月第一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诸多实质成果中,允许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在华设立代表处是其中之一。某种意义上说,这也算是中国从政策层面对境外交易所“落户”首度放开。此前,只有香港证券交易所在2003年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设立了北京代表处。
  今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宣布这部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
  当月,纽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设立北京代表处的申请,而纳斯达克方面也透露,正在申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地点将选在北京。
  今年9月,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纽交所设立北京代表处,从而使得后者成为《办法》实施以来首家获准登陆中国内地的境外交易所。当月27日,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也在北京宣布,中国证监会已就纳斯达克在中国北京设立代表处签发了监管批准。
  在今年11月,日本东京证交所和新加坡交易所也先后宣布,其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已经获得批准。据悉,除纽交所外,世界上主要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也在积极准备申请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已有多家正式提交了申请。
  根据《办法》规定,纽交所等设立北京代表处后,主要从事与证券上市有关的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并应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报告代表处的工作情况,以及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的情况及其中资会员的情况。
  按照现行办法,境外交易所在华代表处必须遵守较为严格的规定。根据《办法》,代表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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