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2007-11-16    李桂茹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深圳11月15日电 深圳建立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对骗取、擅自转让、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稿)》正在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深圳一边全面清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员工违规占用的保障性住房,一边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准入、监管、退出的全面机制。此前,深圳市市长许宗衡在听取政府向新加坡派出的“跨海取经团”的考察汇报时指出,政府提供的租赁屋在市一级沉淀闲置下来的就有1000多套,有公务员已经分到房子,还拿着政府的租赁屋去出租挣钱。他宣布要对政府租赁屋进行全面清理,年底前对社会有个交代。
    新加坡及香港地区实行政府公屋轮候制度。此次,深圳的《条例》(草稿)中称,深圳将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凡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将列入轮候册轮候。轮候册将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在轮候时,轮候家庭在同一年度进入轮候册的,根据家庭成员的户籍迁入本市的时间,进行计分并按照全体家庭成员的分数总和高低进行轮候。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23周岁的居民,迁入时间自满23周岁当月起计算。未来政府将制定相应的计分具体规则。
    《条例》在退出机制方面制定得较为详细。《条例》规定,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合同的期限为3年。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由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最迟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住房保障申请人。审查后仍符合条件的,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为3年;审查后如已不符合条件,政府将无偿收回保障性住房。
    即使购买了保障性住房,也不是一劳永逸。《条例》规定,购买了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每3年申报一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由有关部门重新审查,并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保留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处理决定。如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
    在新加坡,违规申请保障房者将面临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深圳的《条例》对在申请或轮候中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转让、出租保障性住房等情况,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与新加坡及香港地区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保障性住房不同的是,深圳采取了多种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既包括政府独资建设、没收、回购置换的,也包括由企业建设被回购的,甚至还包括社会捐赠的住房。《条例》规定政府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即开发商)约定,由受让人在宗地内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归政府所有或者由政府收购。由政府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定的建设成本加3%利润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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