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成政府法定职责
    2007-08-31    崔丽 程刚    来源:中国青年报

    150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
    今天,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高票表决通过,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共分九章,从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几大方面,全方位锁定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

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据统计,到2005年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2.7亿多人,比1990年年末增加1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下;“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
    此外,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亟须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说。

政策扶持制度增加就业岗位

    法案中出现了一系列体现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

失业保险制度提升就业力

    “失业保险和就业密切相关,应该建立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郑功成委员说,在市场经济国家,很多国家的失业保险已经完全演变成一种就业促进机制,失业保险的重要功能是培训失业工人,提升其就业能力,使失业的人能够重新参与就业市场竞争。
    法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失业预警制度调控大规模失业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

    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找工作,是求职者的一个主要途径,然而,目前我国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劳动者上当受骗的情况屡屡发生,劳动者权益受损现象突出。
    法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就业援助制度援手困难人员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本法要确立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扶持的制度,在税收、社保、就业服务方面给予切实帮助,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以减轻其就业负担,为他们的就业多创造机会。

目标责任制着重监督

    法案从监督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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