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怪象单位自建房仅限两类企业
    2007-08-14    于祥明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些企业“福利式”的集资建房怪象将被打破。昨天(1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除了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外,企业也只有两类才可以集资建房。同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供应计划,不得向非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出售。
  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此前媒体报道,北京铁路局、网通等手中有地企业集资建房,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定向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成为变相福利分房。甚至一些地方扩大集资建房范围,有房职工也两次或多次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对此,文件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文件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值得关注的是,文件还将此前被忽视的农民工、棚户区、旧住宅区等纳入了住房保障体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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