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公共建筑不能说拆就拆
    2007-08-06    记者:江南    来源:《人民日报》2007-08-06 6版
    本报杭州8月5日电 城市的重要公共建筑,投入使用未满20年或使用年限未满设计耐久年限1/3,都不能拆除;如要拆除重要公共建筑,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告。浙江省杭州市最近在国内率先出台“重要公共建筑拆除规划管理办法”,以杜绝建筑“短命”现象。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年至100年。但目前不少公共建筑、高楼的实际寿命远远达不到设计标准。今年1月6日7时,西湖边第一高楼、原浙江大学湖滨校区3号楼爆破成功。这幢大楼设计时的使用年限是50年,却只用了15年,在一片惋惜声中,不少人开始反思,重要公共高层建筑如何管理和保护?是不是想拆就拆?有没有相应的规范可循?
    《杭州市重要公共建筑拆除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对重要公共建筑的拆除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内尚属首创。
    对于什么是重要公共建筑,该《办法》作出了界定:高度超过50米或超过15层,或地上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文体娱乐等公共建筑。
    影剧院类建筑,座位数大于1200座;体育场座位数大于30000座或用地面积大于80000平方米,体育馆座位数大于4000座或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及游泳馆座位数大于2000座或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应当列为重要公共建筑。
    此外,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内的城市主要铁路客站、长途汽车客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体建筑,以及其他具有保留价值的建筑,都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对于这些重要公共建筑,竣工投入使用未满20年或使用年限未满设计耐久年限1/3的,原则上不予拆除。此外,不能轻易拆除的还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重要公共建筑,市级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范围内的重要公共建筑,车站码头、市民广场等城市重要景观周边500米范围内的重要公共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如果要拆除,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审批并公告。未经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告程序而擅自批准拆除重要公共建筑,其批准文件无效。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除重要公共建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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