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从6月起在中国启动一项预算为280万欧元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这将是迄今为止欧盟资助的最大规模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由于温室气体排放限额的存在和各工业国温室气体排放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也催生了全球“碳交易”的活跃。尽管中国当今已经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而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并没有受到《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排放额的限制,反而在“碳市场”的独特结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形成了独特的“碳利益链”。
“创设”温室气体排放权
从2006年沪市上市公司“三爱富”与世界银行签订总值高达6亿元的温室气体减排额交易开始,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上市公司盈利的一个重要“概念”被炒作,因为这能使投资者相信,有了CDM项目就会有不费吹灰之力的额外盈利。 而被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喜欢的CDM正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全球减排方案中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 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全球所有发达国家必须共同努力,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同时《京都议定书》再加入了一项名为“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条款,这是一种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机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通过发展减排项目产生可证实的减排额(CERs)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买主。 而在另一个规模更大的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上。买家只能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
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等。 而大多数工业国都认可基于项目产生的CER进行交易。一旦CER被签发,并且传送到需要实现减排目标的国家之后,项目信用额度与配额就无太大差别。 “事实上,中国企业通过减排项目创造的减排额增加了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的供应。”有分析人士说,“尽管CDM是一种成本较高而且有风险的‘创设’排放权的方式,但这依然给没有减排义务的中国在全球碳市场中很大的灵活度。”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12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全部CDM项目有524个;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中国CDM项目87个;已获得CERs签发的中国CDM项目有13个。而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三季度,来自中国的减排额已经占全球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总量的60%。
中国的碳利益链
就像任何产品市场一样,基于CDM而被创造出来的排放权是整个中国碳利益链的第一环。 以三爱富为例,有分析师测算称,随着2007年1月1日CDM项目的正式实施,公司每年可能新增利润近亿元。另一上市公司天富热电今年初与日本电力株式会社基于CDM的交易也将使公司每年收益达到千万元左右。 而在此之外,由于CDM机制的存在以及两大不同碳交易体系的区别为众多与排放权并无直接联系的资金提供了参与机会。目前,由于CDM项目的专业性和开发中的潜在风险,有众多的中介机构在中国为CDM项目业主提供咨询服务。 当然,咨询服务还只是与中国有关的碳交易的“外围活动”,有更多的资金直接参与了CER的交易。募集资金超过1.43亿欧元的欧洲碳基金中国代表处首代李超对记者表示:“从国内CDM项目中购买的CER是不确定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量的,我们通过投资组合的方法管理购买的CER,卖给终端用户和其他买家的是确定交付时间和数量的减排指标。当然CDM项目业主也可以承诺确定数量和时间,这样他的卖价能更高,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交付不足,那他就需要从欧洲市场直接买入排放权填补缺口。” 欧洲碳基金的状况只是与中国相关的利益链的一小部分。曼氏金融在6月底发布的报告认为,包括对冲基金在内的各类投机资金正在为参与碳交易引入新的投资策略,包括对排放权的交易、为减排项目融资、电力交易、跨商品交易,以及对相关股票和私人股权(PE)的交易等等。 最终,当中国CDM项目的业主收到出售减排额的价款时,其中还有一部分将上缴国家。例如三爱富在CDM框架下的氢氟碳化物分解项目产生的减排额收入中,将有65%上缴国家。 而当最终获得签发的CER到达工业国最终用户的时候,谁还会在意这是来自于配额,还是中国CDM项目的“创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