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解决住房公积金公平问题
    2007-07-09    郭永刚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他们只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世界银行关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结论正在逐步得到验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专家、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研究员丛诚日前告诉记者,如果住房公积金没有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利率规则,这种状况将难以改变。
    他认为,住房公积金应放弃“低存低贷”规则,并且其利率调整应尽快与央行的货币政策脱钩。简单地说,就是进一步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央行再次加息时,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再简单地跟着上浮。
    丛诚说,如果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继续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同步、同向变化,公积金贷款人的负担将越来越重。这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特征和要求。

只能使少数高收入家庭获益?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已成为我国城镇职工普遍参加的、成为劳动工资组成部分的一项政策性住房储蓄制度。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有逾600万职工家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处于还款状态,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3800亿元。
    但现有公积金制度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地方。
    世界银行去年年底发布的当年第三季度《中国经济季报》说,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而且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使少数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
    国家审计署6月27日发布的审计报告,印证了世行的观点。
    这份审计报告对4个直辖市和41个大中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部门发现,中高收入群体从公积金中受益更大,而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却没有因此改善。
    32个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公积金提取情况显示,200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44.9%发放给了排在缴存额前20%的高收入人员,排在缴存额后20%的低收入人员仅得到3.7%的贷款。

低存低贷引发不公平现象

    丛诚介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不公平的地方,主要是因为该制度的两大特征——强制缴存和低存低贷规则不兼容。
    自1991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诞生以来,公积金利率一直实行“低存低贷”的规则。据介绍,低存低贷的理论依据是,住房公积金参缴者的存款利息损失,可以通过贷款利息优惠得到扩大数倍的补偿。
    但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就业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即使是正式职工,如果所在的企业财务状况不佳,他们也不会完全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因为这样的企业无力支付配套资金。此外,低工资的成员可能经过很多年也无法积累到足够的金额支付购房款的首付,也没有资格从住房公积金得到贷款。
    其结果必然是,多数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成员只能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养老)储蓄,为能够获得按揭贷款的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补贴。借款者所获得的一定程度的补贴,来源于支付给公积金账户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
    目前,我国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利率确定时,除了存款利率盯住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以外,贷款利率没有明确的确定规则。住房公积金利率确定,总体上是作为利率政策的一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单方面确定。
    丛诚介绍,低存低贷规则至少有以下几个弊端:首先,不管是否贷款,由于低息,住房公积金积累始终面临严重贬值风险,储存时间越长,实际的购买力损失越大;其次,住房公积金资金无法与外部市场资金进行融通拆借,只能采取一种封闭性的资金运作机制,封闭性进一步导致资金短缺和盈余的交替出现,公积金资金使用效能大打折扣。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体系的住房融资率仅在60%左右。

怎么改?

    丛诚说,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与整体利率水平调整同步进行,无可厚非,因为商业性住房贷款构成银行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央行在公布调整利率政策时,总是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起进行调整,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特征和要求。
    他说,作为一项制度性和带有保障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利率跟随市场起伏波动,非常不利于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对房贷利息支出产生稳定的预期。尽管公积金贷款利率略低于商业贷款,但由于利率规则的缺失,从利率波动的角度,公积金贷款利率风险与商业银行房贷无异,这背离了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初衷。
    丛诚建议,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规则应向社会公开,以利于缴存者产生理性预期;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缴存不变的前提下,放弃低存低贷政策,采取市场化利率政策取向。
    他认为,公积金存款一般是长期存款,其利率水平也应反映市场价格,至少应由目前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提高到一年期存款利率甚至更高;贷款利率则可以继续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一些。
    根据199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确定的贷款规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低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存贷利差固定。该规则已不再执行,这是从199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直接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开始的。
    “固定利差的做法应该恢复。”丛诚说,目前商业银行存贷利差(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的差)达4个百分点,公积金利差为2.8个百分点。把公积金利差压缩到1.5个百分点,完全可以正常运作。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幅度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另一方面又可以继续降低贷款利率。
    他解释说,商业银行需要赢利,所以其利差需要较大。而公积金委托银行管理,经营成本要低很多,再加上公积金不盈不亏的原则,1.5个百分点的利差收入,足以用于风险准备和补充经营成本。
    “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后,虽然仍无法解决世行提出的‘主要使高收入家庭受益’的问题,但无法获取贷款的家庭至少不会再有什么损失了。”丛诚说。本报北京7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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