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中华环保世纪行记者团在河南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采访时发现,许昌市亨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丰印染公司)6月12日排入的污水COD(化学需氧量)超标。
随后,记者赶赴亨丰印染公司。然而,调查结果不容乐观:亨丰印染公司安装的COD自动在线监测仪几乎无法查询历史数据,也无法将COD数据传输至当地环保部门。
被称为监控排污“电子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出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由于软件不兼容,环保部门对一些企业的排污情况无法实时监测……近日,记者随中华环保世纪行在河南采访时发现,实现“在线警察”的实时监管任重而道远。
“在线警察”故障不断
亨丰印染公司是一家改制企业,今年4月才开始试生产,每天排放废水2000多吨。作为许昌市重点监控的排水企业之一,亨丰印染公司必须安装COD自动在线监测仪,并与监控中心联网。
COD自动在线监测仪是放置在企业污水排放口的全自动电脑设备。它能够24小时对企业排放的废水自动取样、自动分析,并将检测数据自动储存。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监控检测数据,获悉企业的排污情况。
许昌市环保局副局长彭占亭表示,亨丰印染公司经过整改,“环保设施改造现在已经基本到位了”。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承担亨丰印染公司生产废水处理的是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有限公司。6月12日,该公司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亨丰印染公司排入的废水COD浓度曾一度高达639mg/l,远远高出了环保部门不高于500mg/l的要求。
对此,许昌市环保局第一监察支队队长尹富杰解释说,亨丰印染公司的设备曾出现过故障,6月5日才修好,“没多长时间”,所以无法查阅历史数据。
给出这种解释的并不是个别企业,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碰到了不少“设备故障”。
驻马店市天方药业集团,COD自动监控设备同样出了“故障”:从5月27日到6月19日的24天时间里,废水的累计流量和累计排放量竟然是一个定值,只有COD浓度有上下浮动的。监测仪是天方药业集团2003年购置的,但“流量计”已经出现3次故障。今年4月出现的这次“小故障”已经快两个月了,可“出售厂家的售后服务又跟不上”。
河南省骏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COD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也出现故障,6月6日已经报至环保部门,故障部分交由出售厂家维修,6月21日送回公司。
一位环保局的调研员坦言,只要是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合格产品,排污企业都可以自行购置。“但这些仪器的档次不同,有3万元的,也有10万元的,各厂家的质量不同、软件不同。”而机型繁多、联网对接、软件开发等厂家的售后服务不配套等都妨碍了自动在线监测仪的规范运行。
环保部门失察?
许昌市出现的上述情况,彭占亭这样分析“环境监控能力不强”的原因:目前的监控手段跟不上环境形势的需要,尤其是在对基层企业的监管颇具难度。而且,市环保局的两个监察支队一共才23个人,全市的工业企业1万多家,规模以上企业就有30多家,“不可能都监管到”。
要求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用尹富杰的话说,“就是要减轻环保部门的监管负荷”,从而对全市企业进行“网格化的机防和人防相结合的监管”。
在许昌市提供的汇报材料中,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市33个重点排水企业全部安装了COD在线监控设备,“由许昌市环境监控中心实施统一监控,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反馈情况,果断进行处置”。
然而,在许昌市环保局环境信息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自动监控系统中,只有6家企业能做到实时传输,而有些公司的数据还停留在2006年。监控中心的一位工程师作出了这样的解释,一些企业的设备软件与环保局监控系统的软件不兼容;有的企业“GPRS卡里没钱也不充值”,无法传输;有些企业的设备还在调试。
那么,没有实时监测数据,环保部门又怎么能发现企业的偷排、超排行为?
“自动在线监测的数据还需要校对,我们执法时还是以人工取样检测的数据为准。”尹富杰说。
事实上,亨丰印染公司试生产两个月以来,许昌市环保监察人员只在4月取了一次样检测了COD浓度。“最近一次是6月16日,”尹富杰说,但是并没有取样检测,他解释:“异常的时候才取。”如果企业正常规范操作,看看废水的色度、浊度,“综合判断可以就可以,不一定每次都取样检测。”
据统计,2006年以前,河南省工业行业污水COD排放量都超过了生活污水;在许昌,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有40%来自工业企业;在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记者发现,工业废水的COD浓度直接提升了该厂进水的COD浓度。
5月14日到5月17日,进入驻马店污水处理厂的污水COD浓度都在500mg/l以上;5月14日,进水COD浓度更是高达1020mg/l,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该厂不高于450mg/l的设计处理能力。该厂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排入的工业废水COD浓度超标。
这就是说,如果工业污水不达标就随城市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而污水处理厂又没有相应的处理能力,那么,最终排入河流的污水也可能是超标排放。
环保局的那位调研员表示,监察人员不可能24小时取样检测,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只是为环保部门提供了一种监控手段,如果企业的设备故障导致超排、偷排,那环保部门可以进行处罚,但“仅因设备故障导致监控仪器长期不运作的行为,没有处罚依据”。
监测数据不敌人工检测数据
6月17日,许昌市环保局向亨丰印染公司下达“责令纠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查证,你单位的以下行为:COD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显示数据日期与现有日期不符,数据不能传输),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第14条第5款之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的第28号令《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管理办法》颁布于2005年,其中,第14条第5款为,“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但是,该文件并没有规定针对性的处罚办法,许昌市环保局“经研究”,责令亨丰印染公司即日起“停止生产”。
2005年,河南省要求新建项目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2006年7月31日,河南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根据28号令第4条的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然而,“正常运行”的规范性标准却还在缺位状态,这些设备的“游戏规则还远没有完善”。
河南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马新春表示,现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程序企业是可以调的,如果企业把出水的COD浓度从100mg/l改成了80mg/l怎么办;如果把本应放在污水中的探头放在了清水里怎么办;本应自动连续出数据的仪器坏了、停了怎么办;自动监测数据谁来校核……“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强制标准没有出台”,这些问题目前都无法可依。
正因为如此,目前,自动监测数据只是环保部门执法时的参考,难以作为“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总量分配等”的“硬性依据”,环保部门在这些方面还是以传统的监测站人工采集的数据为准。
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表示,即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28号令的一些规定,“这些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本报北京7月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