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出台
    2007-06-14    记者:朱剑红    来源:《人民日报》2007-06-14 2版
  本报北京6月13日电 我国第一个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出台,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热价管理办法的历史。此举是我国城市供热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将有利于建立合理的供热价格体系和调价机制,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对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目前我国供热价格由各城市自行制定,成本构成较乱。此次出台的《办法》规范了供热成本,规定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并实行分类热价。
  对于供热价格的制定,《办法》规定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
  《办法》还规定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力企业和用户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供热价格改革。在调整供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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