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底开始,建国以来第5次行政法规规章全面清理,正在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展开。“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总计1.3万余件行政法规规章,将被逐一清查,清理工作将在10月底之前完成。”3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清理任务和时间表。5月14日,现行655件行政法规目录公布,向全社会征集清理意见。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新浪网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在近4000名参与者中,90.9%的人赞成政府的这次法规清理行动。
建国58年来,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法规集中清理已经开展了10次,其中包括4次全面清理,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确保《行政许可法》实施等进行的6次专项清理。
法规的规章条例听起来很抽象,但实际上却可以在方方面面影响人们的生活。今年1月7日,8岁男童冰冰在江西景德镇市昌河生活小区命丧火车车轮下。此后,赔偿数额问题成了父母和铁路部门争执的焦点——铁路运输管理处出示了一份1979年的国务院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只能提供“救济费”最多150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1万元的生活救助费。
同样是根据这项规定,33岁的重庆人邓凤在被列车撞死后,家属得到的答复是“给予死者火化费或安葬费150元,并一次性给予困难补助费150元,共计300元整。”
事实上,目前这种时过境迁的“暂行规定”、“暂行条例”屡见不鲜。目前仍在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1960年由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等联合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19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也已经“暂行”了12年,工商部门许多关于治理“投机倒把”的规章至今仍然在“暂行”之中……
本报调查显示,80.3%的人认为,“暂行规定”沿用数十年的现象,是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存在的问题之一。今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发现,目前仍在生效的“暂行”时间超过10年的全国性暂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超过40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则更多。
“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暂时保存驾驶证件”——这是《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对此,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表示,这明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调查中,70.7%的人认为,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存在着“法规冲突,几条现行规定互相打架”的问题。
除此之外,“法规滞后、很多规定明显过时”(86.3%)、“在户口、疾病问题上观念陈旧、存在歧视现象”(74.8%)等,也被不少人认为是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存在的突出问题。
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福建省平和县的一份“红头文件”受到了舆论的广泛质疑:没有初中毕业证就不给办结婚证。这份名为《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控制初中辍学的通知》的“红头文件”明确规定:乡镇、村和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明,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
在一片指责声中,这份荒唐的“红头文件”不久即被废止,实施时间不足1个月。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而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红头文件”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85%都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吸引投资,河南省沁阳市3年间连续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其中规定,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外地客商,可享受一系列优厚待遇。所谓的“待遇”包括,在本地开车违法不罚款、娱乐场所消费不受查、子女就学不审核等12项。这些被当地人称为“超国民待遇”的引资优惠,在去年年底被国务院法制办予以纠正。
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2006年发出一纸“红头文件”——为酒促销,要求以后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该市一名乡镇干部算了笔账,要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两万多元的“喝酒任务”,一年下来,除去法定休息日,镇政府平均每天要喝3瓶酒!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分析说,这些“红头文件”的内容,明显存在违法、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种种问题。它们或者违反了法律明文规定,或者规避法律,以谋取本部门、本地方利益之私。类似的情况,必须要在此次清理中予以纠正。
本次调查中,也有不少参与者对《户口登记条例》、《食品卫生法》、《邮政法》这些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并不属于国务院此次清理范围内的法律提出了需要修改或废除的建议。
事实上,上述3个涉及民生的法律中的某些规定,近年来屡遭诟病。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力提出建议,废除从1958年颁行、至今从未修改过的《户口登记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户籍制度已发生过多次较大变革,类似于“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3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这样的条例,现在人口流动性巨大的今天,已经几乎完全不适用了。
对此,一些行政法学者表示,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过期”而没有及时作废,最终将损害法律的威信。法律的威信来自公信力和约束力,立法是一个系统工作,它不应仅仅满足于把一部法律“立”起来,而是包括了从提案、起草、通过、颁布直到因不适用而进行修改乃至废止的全过程。对“过期”法规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调查显示,公众普遍认为在清理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最应该强调的原则是“公平”(77.6%)和“以人为本”(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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