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7日电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称,除法定费用外,各地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能够收取的费用包括: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两部委的联合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制度规定,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立即停止并纠正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联合通知印发后,若再发生批准或继续违规收费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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