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国宾,因不满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的“超速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之告上法庭。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撤销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对李国宾超速罚款500元、扣驾驶证6分等处罚决定。 这起行政诉讼案,在当地引起热议:公路限速标志牌是否过多、限制行车速度是否过低、限速标准是否科学?
过往车辆都超速,一上午可罚17万元
湖南郴州境内的郴(州)资(兴)桂(阳)高等级公路,设计时速80公里,一些路段限速从每小时60公里、50公里、40公里甚至30公里、20公里不等,过往司机无所适从。 据郴州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介绍,在郴州至资兴公路的138K+800M至163K+450M处,不到25公里的路段,设立了限速标志牌和雷达测速牌达40块之多,其中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标志牌9块、60公里的标志牌18块、50公里的标志牌1块、40公里的标志牌6块、20公里的标志牌2块。在这条高等级公路上,限速混乱的情况并非这一处。桂阳县至嘉禾县路段,曾发生过同一辆车在1个小时内受到3个交警大队超速罚款的情况。 今年4月4日,李国宾花了3个小时,专门守在被交警部门认定他违法超速的“郴资桂”高等级公路176公里处,发现340辆车通过这一路段,没有一辆车不超速。如果按每辆车罚款额500元(偏低水平)计算,此路段交警一上午便可罚款17万元。
先交罚款后走程序,司机申诉权被剥夺
据李国宾介绍,3月22日,他的一辆福莱尔小车要转让,而买主匡先生在交警大队调阅这辆车的资料时发现,该车2006年12月1日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上有一项超速罚款2000元、扣6分的记录。 3月23日,心存疑虑的李国宾找到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要求查阅相关资料,而五大队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了李国宾的要求。以后几天,李国宾多次去五大队,均无法得到处罚通知单和有关监控记录等。 4月3日,交警五大队对李国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补充了有关他“交通违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调查笔录”等材料。 与此同时,交警五大队教导员对李国宾说,去找一下熟人,少罚点,只罚500元。李国宾说就找他。这位教导员当即写下“罚款500元”字条。当天,李国宾交了500元罚款。 之后他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交警大队找了一个中间人协调,希望李国宾撤诉,并承诺退还500元罚款,赔偿2000元,扣分记录已无法消除。交警大队还承诺,如果李国宾行车再有违章,由交警五大队负责协调处理。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处罚李国宾的监控记录资料显示不一致,违法行为表述不一致,执法民警各不相同,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因而处罚李国宾超速50%以上的证据不足,而在原告李国宾没有放弃申诉的情况下就做出处罚决定书,在程序上违法。
依法行政,还是执法犯法?
在长沙开车的一位司机小陈告诉记者,现在因超速被处罚,几乎每个司机都经历过,一次少则200元,多则2000元。 不少司机反映,公路上有的限速是合理的,但交警超速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不知道谁给他们这么大权力?特别是交警随意剥夺司机的申诉权,就更不公平。限速标准由交警制定、测速和超速证据由交警掌握,没有人来监督,于是车辆行驶速度越来越慢,而罚款越来越乱。 据规定,设立限速标志牌,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且须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郴资桂”高等级公路设计时速是80公里,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等级公路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郴州交警却以时速60公里至20公里作为限速标准。对此,司机们纷纷质疑:这样做究竟是依法行政还是执法犯法? (据新华社郴州5月16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