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依赖其创新能力的保护
    2007-04-27    记者:吕鸿    来源:《人民日报》2007-04-27 7版
  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化。一些德国专家认为,应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普及之间的矛盾,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
  4月11日,德国政府和经济界共同推出“预防战略”,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德国经济部国务秘书贝尔恩德·普法芬巴赫强调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德国经济尤其依赖于其创新能力的保护。
  以前,德国奔驰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分属各部门管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于1996年成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部。虽然奔驰公司在许多子公司和分公司设有研发部,但知识产权部直接设在公司总部。
  在德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有3种模式:由企业法律部管理,由企业研发部管理,或由上述两部门共同管理。无论哪种模式,德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都呈现两大共性:其一,日趋集中统一,这有利于德国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世界各地得以统一实施,避免重复研发、重复注册,节约经费;其二,注重发挥法律作用,在德国,中小型公司一般不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组织机构,但均有律师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了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德国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加以实施。德国企业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来源于3大动力:
  一是技术需要。德国企业普遍认为,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首先要在产品技术上取得领先优势,只有不断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市场需要。德国企业十分注重专利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产品的升级换代。
  三是竞争需要。德国企业通过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发明者把机密泄漏给竞争对手,从而被竞争对手模仿。同时,他们也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在产品技术上的发展,寻找竞争对手的技术空当。据德国工业联合会提供的最新资料,2006年,德国海关查获的仿冒产品价值高达11亿欧元,比前年翻了5番,而全世界范围内因侵犯知识产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200亿欧元。
  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予以强有力支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知识产权诉讼案处理相对高效、在科技创新方面投资巨大。
  德国的《雇员发明法》特别值得一提,它有效解决了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归属方面的纠纷,规范了企业和雇员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及收益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补偿方法。德国企业内部因此形成了企业和雇员双赢的创新推进机制。据统计,德国每年90%的专利申请为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雇员发明,德国每百万职工创造的专利数名列世界前茅。
  近年来,由于仿冒品愈演愈烈,德国政府和经济界推出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涉及法律、经营、技术保护和展览会等领域,统称为“预防战略”,以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化。一些德国专家认为,应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例如,在一些医药品、农作物种子和软件等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购买或支付相关专利费上不应一视同仁。尤其是一些关系到全人类生命健康的药物等,不能因为发展中国家付不起昂贵的专利费而影响这些药物的普及和推广。也就是说,应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普及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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