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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7 记者:郭京霞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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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6日电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已向员工夏某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因为企业诉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夏某是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博泰克公司)员工,与公司曾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工作两年多后,夏某于2005年7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在得知夏某到与阿博泰克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北京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任职后,阿博泰克公司以夏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并解除他与北京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据了解,竞业禁止合同是企业的雇主为约束其雇员的行为而订立的一种合同,合同的条款可以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存在,也可以类似的内容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主要规定雇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不得按双方确定的几种形式与雇主竞争,其条款包括,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客户。
北京一中院认为,夏某与阿博泰克公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1/2。阿博泰克公司称已向夏某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夏某对此也表示否认。
因此,阿博泰克公司要求夏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夏某与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夏某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但夏某无需履行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今天,和夏某同样领到胜诉判决书的还有夏某在阿博泰克公司的同事殷某,他也是因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被阿博泰克公司起诉到法院的,今天同样被判决无需履行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说,近年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呈现低龄化和高学历的趋势。据统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劳动者约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20%。近年来,随着大学扩招所带来的就业困难,使得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认识到职业的选择不能一蹴而就,因而很多人树立了“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在这种观念指导之下的年轻大学生,在刚毕业的前3年一般都会在职场中跳来蹦去,以寻找自己职业的准确定位,这种频繁的跳槽不可避免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相关诉讼。
此外,高新技术领域有关竞业禁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2005年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涉及竞业禁止的劳动争议案件仅有10件,2006年上升到28件。新兴技术行业本来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领域,这一领域中企业的成长壮大依赖于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成分居多。因此,这一领域的劳动者一般都比其他领域的劳动者承担着更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一方面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另一方面又以种种理由不发或扣减本应给予劳动者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因而发生诉讼的情况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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