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求职者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2000名求职者中,有17%的人遇到明显的经验歧视,14%的人遭遇性别歧视,12%的人遭遇户口歧视,7%的人则在长相或身高上受到歧视。就业歧视林林总总,经验歧视已经占据榜首。最新公布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明确反对性别、年龄和地域歧视,但却不见“经验歧视”的踪影。
“我国正迎来第三次就业高峰,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高校毕业生群体。”全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董保华日前建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应当增加禁止经验歧视的内容。也有专家认为,在劳动力过剩大背景下,禁止就业歧视于事无补。
千种证书难越经验门槛
据人事部公布的数据,200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413万人,比前一年增加了22%。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495万人,比去年又增加82万人。高校毕业生正在以滚滚之势汇入就业洪流。工作经验必须从工作实践中得来,而大中专毕业生刚刚走出校门、步入社会,本来是一个零工作经验的庞大群体,这种工作经验上的要求实在让他们为难。
上世纪70年代末知青返城是第一次就业高峰,上世纪90年代国企工人下岗形成第二次就业高峰,如今,近五百万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促成第三次就业浪潮,而这一群体最突出的特点是首次就业,几乎都是缺乏就业经验的人。
现行立法或立法草案均无法面对这个问题,有些规定甚至加剧了他们的就业困难。据了解,全国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发放已超过1000多种,每年考评各类证书的经济总额超过3000亿元。但很多求职者怀揣着各种资格证书却依然找不到工作。
要不要立法禁止"经验歧视"?
有专家建议法律应明确禁止经验歧视,也有专家对此持不同意见。全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董保华在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提出:“《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急需确立反对经验歧视的理念,这比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来得更加紧迫。经验歧视的最大受害群体是高校毕业生,而这个群体今后还将继续扩大,这是个现实问题。”
董保华承认,一部就业促进法的调整能力有限,即使写入“禁止经验歧视”也可能成为“宣誓”式的口号,但任何法律都有从原则到具体规定的过程,明确原则是基础。
反对将就业歧视纳入法律的人则有不同看法,认为就业歧视确实是个现实问题,但目前无法改变的大背景是劳动力过剩。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有经验者要挤压没经验者,高学历者要挤压低学历者。所以靠法律禁止就业歧视未必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同时,还有人认为,过度反对经验歧视将导致反向就业歧视,因为当立法在过度保护一类人群时,就意味着对处于和该类人群相反状况一类人群权益的侵害。若法律禁止经验歧视,那么对那些经过长期实践工作积累而拥有工作经验的人可能就不公平了。有经验者获得比没经验者更多机会理所当然。
“经验歧视”用工单位不加掩饰
离毕业的时间越来越近,上海大学大四学生小吴的工作依然没有方向,奔波于各种人才招聘会成了他每天生活的全部。最让小吴苦恼的是,招聘会上大部分用人单位对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大学生“另眼相看”,“是应届生吗?有工作经验吗?”而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大学生比比皆是。
东华大学的大四学生小黄也是如此,对就业依然没有方向。他说,已经跑了不下十场招聘会,但在招聘会上看到的是许多企业打出的“要求有工作经验”的牌子。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没有写明“工作经验”是必需条件,但均明确表示“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某校学美术设计专业的小王讲述了这样一个经历,日前,他参加了一个大型招聘会,远远就看见了那家心仪已久的公司。走上前,他递上了自己的简历,招聘人员看了一眼后把简历放在桌上,礼貌地对他说:“如果合适,我们会联系你的。”还未离开的小王随即看到一名年龄稍长的男士也递上了他的简历,并与招聘人员交谈起来。招聘人员仔细询问了这名应聘者的情况,包括为什么想跳槽等等,与对待小王的态度完全不一样。小王这才发现,招聘人员桌上有两堆简历,一堆是应届大学生的,另一堆则是放有工作经验的应聘者的。之后,年长的应聘者的简历被放在了另一堆上。
参加应聘的小吴则遭遇更惨。日前,上海某体育场举行了一场文化行业招聘会,学中文专业的小吴一早就赶去了。一家知名出版社的摊位旁立着招聘广告,除了对学历、专业等要求外,还有一条是“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小吴想撞撞运气,于是走上前准备投一份简历,想不到对方竟伸出胳膊挡在了桌前,问:“你是应届生吧?”小吴至今还记得对方的眼神。更令小吴气愤的是,待他转了一圈再回到这个摊位时,摊位旁的广告牌上多了一张纸,上书:“谢绝应届生”。
借鉴国外经验解决"经验歧视"
董保华介绍,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如果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往往是很难的。”董保华说,用人单位经常发现劳动者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却难以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时便无法解除合同。为了避免这种风险,用人单位只能寄希望于劳动者的工作经验。他建议借鉴法国的《首次雇佣法》,允许单位在试用期无理由解除合同;相应地,试用期薪酬应与正常薪酬相当,以避免单位恶意短期用工。《劳动合同法(草案)》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该草案秉承了《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事先明确录用条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他建议取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限制。
董保华还认为,《就业促进法(草案)》除了应明确禁止经验歧视外,还需要对经验歧视予以具体的界定。就业歧视是个法律技术要求非常高的概念,有的国家有专门认定就业歧视的部门,但是在我国还没有。
据悉,为了扭转青年就业时的经验劣势,上海市于2002年初就推出了“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图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组织青年到知名企业学习,在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岗位上见习,以提高青年人职业经历。也许,这是解决就业歧视的一个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