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引入我国立法
    2007-04-17    记者: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7-04-17 3版
    本报北京4月16日电 《企业破产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该法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
    据统计,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978件。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说,旧法规定的清算组由于存在成立得晚、独立性差、缺乏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缺点,不能满足高效、公正破产程序的需求,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引进管理人制度成为立法的当然之选。
    法律赋予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成为管理人的权能,确立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确定了指定管理人的基本原则,以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方法。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具有监督权,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说,建立管理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赋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权利,以吸引专业水准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
    对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规定了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取,而没有规定按时计酬。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可分配财产数额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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