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农民工能否享受养老金?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且无法律条文可依。可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近日却用民法成功地为60岁的“农民工”李某讨回了养老金。4月12日,该案承办律师马艳艳收到了司法部寄来的荣誉证书。该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件,其经验将在全国推广。
据了解,1974年,26岁的李某以“农民临时工”的身份到郑州农药厂(后改名为沙隆达农药有限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未上社会保险。2001年7月,该单位终止了与李某长达26年之久的劳动关系,在对她的养老问题未做任何安排的情况下用一纸“通知”把她裁了下来。53岁的“农民临时工”李某被推向了社会,陷入了老无所养的困顿境地。
这之后,李某多次前往工厂、当地统筹办、人大等部门要求为自己发放养老金,均被一一拒绝。
“我在这单位打工26年,‘农民临时工’又怎么样,也应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李某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她找到了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以往诉讼思路,这属于一起劳动争议案。援助律师替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农药厂为其补缴养老统筹金。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李某再次提起上诉,法院再次宣判其败诉。
之后,李某找到了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指派了马艳艳律师办理此案。劳动法领域找不到救济途径,是否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马律师与援助中心的其他律师研究,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要求农药厂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查取证,马律师帮李某确定了每月500元生活费的赔偿请求。
2005年3月17日,一审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马律师没有放弃,她们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激辩,法院终审支持了李某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农药厂与李某未签劳动合同,未上社会保险,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而原告在工作期间也未能及时督促厂方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不支持她每月500月退休生活费的请求,但判被告从2004年10月起,每月按郑州市当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原告生活费。
焦点:此案是否适用民法?
被告方认为:(1)本案是同一诉讼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诉讼。(2)本案是劳动争议,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3)被告不是不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主要是因为原告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能参保。
对此,马律师充分阐述了正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才使原告到退休年龄以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原告曾经起诉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金,经过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在穷尽了劳动法上的救济途径以后,依照劳动法和民法之间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
上诉人虽以农民临时工的身份到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双方也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均享有同等的权利,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上诉人补办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并为上诉人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于被上诉人怠于履行义务,才造成上诉人老无所养,陷入极度的生存危机当中,形成巨大的精神压力。这一切都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老无所养的责任。
“以侵权损害赔偿的思路打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头一次。”马艳艳律师认为,劳动关系究其实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属于上位法,劳动法属于下位法,当下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理,完全可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专家:法律援助应敢于探索
就此案件,有法律专家认为,在我国经济结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新旧用工形式在交替转变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这就造成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要想有效地解决问题,就必须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另辟蹊径,找出一条新思路。
本案的承办律师就是在用传统的办案思路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寻找和尝试新的思路和运作方案,综合运用宪法、民法、劳动合同关系、政策性文件等多重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本案充分说明在社会转型时期维护受援人的利益,不仅要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还需要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办案思路上富于创新意识和探索精神,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援助的价值。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陈洪国主任表示,这一次的胜利来之不易,转换思路是迫不得已,主要因为没有立法支持。要解决农民工享受养老问题,还是得在立法、执法上解决问题。“迫切需要国家从立法上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