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荣宝斋商标之争”一审宣判
    2007-04-16    记者:李京华    来源:《工人日报》2007-04-16 4版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武汉市荣宝斋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荣宝斋注册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已有结果。商评委做出的撤销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榮寶齋及图形”商标的裁定,日前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维持。
    荣宝斋的“榮寶齋”商标始创于清康熙十一年,经过长期的使用,其木版水印字画、装裱字画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荣宝斋自创始至今几百年间,企业字号一直沿用“榮寶齋”。新中国成立前,荣宝斋先后在南京、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店,后因各种原因,分店相继关闭,其中汉口分店于1939年结束全部业务。之后成立的“荣宝斋寿记”及后来的国营荣宝斋均与当初荣宝斋在汉口设立的分店无任何关联。
    商评委在审理荣宝斋提出的撤销武汉荣宝斋注册商标的申请时认为,武汉市荣宝斋注册争议商标易使公众误认为武汉市荣宝斋与荣宝斋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容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裁定:武汉市荣宝斋的“榮寶齋及图形”商标予以撤销。武汉市荣宝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中院认为,荣宝斋自创办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为集书画装裱、出版、文物收藏、拍卖业务于一体的中华老字号,在社会各界均享有很高的声誉。1990年以前,荣宝斋对“榮寶齋”的使用,并未作企业名称或非注册商标使用的明确划分,因此荣宝斋在使用“榮寶齋”名称上积累产生的商誉及于其企业名称和非注册商标两个方面。虽然荣宝斋注册商标在其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但在商标的有效期内,荣宝斋又在相同类别注册了引证商标。因此,“榮寶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状态一直延续。
    审理法官认为,通过荣宝斋和武汉市荣宝斋历史沿革的事实以及“榮寶齋”字形和呼叫两个方面判断,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武汉市荣宝斋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荣宝斋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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