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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1 罗兵 记者:李玉波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7-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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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乌海市《地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井工开采企业,按照“每生产1吨缴纳0.4元”的标准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目前,乌海市有地方煤矿28户,非煤矿山178户。据有关人士介绍,乌海市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较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现,由于这些行业中从业人员多、流动性大,此前按工资总额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办法,给征缴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乌海市《地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地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缴费所涉及的产量按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生产能力确定。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实名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企业职工名单,以便核查确认。不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不予发放安全许可证,已发证的不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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