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金不得有操纵股价行为
2006-11-13 摘自11月9日《中国证券报》 丽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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